法律问答

1、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问:2010年,我与丈夫李某离婚,女儿李某某随我共同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我将女儿改跟我姓。李某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请问李某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父母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李某虽与你离了婚,但对女儿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氏,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联系并没有转变。由此,李某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2、哪些房子不能卖?
问:我有一套房子,原单位分给我的,由于搬了新家想卖出去,请问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卖?
答:要卖房首先要保证房子是可以卖的,根据房屋的性质有绝对禁止交易和限制进行交易两种情形。
哪些二手房绝对不能卖。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②依法收回土地利用权的房屋。③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出卖的共有二手房。④权属有争议的房屋。⑤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⑥已抵押,但是没有将出卖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房屋。⑦房政房与单位有特殊约定不允许转让的(如校产、院产、军产等)的房屋。
哪些房子是属于限制出售的。①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以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②房改房。按成本价购写的公房,个人享有完全产权,二次转让时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③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出售,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销售,但需补交35%的收益。
3、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问:我邻居周某夫妇都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夫妇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经常有病,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中次子周二于1999年与邻县的赵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11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认为,当地农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的习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习惯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由此周二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4、保险金是否属遗产?
问:我表弟因车祸意外死亡。他生前为自己购写的保险金是否属遗产?另外我表弟父母健在,妻子已经改嫁,女儿随母亲生活,保险金如果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所以,这笔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主要看你表弟是否指定了受益人。若你表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你表弟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由于你表弟的老婆已改嫁,由此她没有继承权,所以,保险金由你表弟的父母及女儿继承。
5、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问:我是在校大学生,去年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一家制衣公司实习,在利用电裁布刀时,不慎将左手拇指、中指和无名指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公司不给我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答: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联系的职工。学生到校外实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转变。由此,你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依法不能按工伤待遇来处理,但可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处理,可诉请法院裁决。
6、停车场内汽车被撞,该找谁赔偿?
问:我的汽车在收费停车场停放时,被李某倒车时剐碰。我要求赔偿时,李某说是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当导致剐碰,但停车场认为是李某的责任,双方均拒绝给予赔偿。请问,车辆受的损失应该由司机负责赔偿还是由停车场负责赔偿?
答:您的损失应由停车场和司机双方共同负责赔偿。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联系,而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其他车辆剐碰,且是因管理人员指挥车辆倒车不当造成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而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估算好车距,或错误理解管理人的手势等理由造成机动车受损,也有着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编辑周晋鹏
《商道》杂志群⑤:18448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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