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问答法律问答?基本

1 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三)写作技巧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写作技巧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写作技巧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2 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施工地点应该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二、施工地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三、须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

四、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3 不应得的利益,如何处理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例如张某到商店购写电脑,营业员王某误将500元当做50元的差价款找给张某,营业员王某多给付的450元,张某拿到手里后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某应当把多得的450元主动还给营业员王某,如果营业员王某自愿给予张某一定的酬谢金是可以的。但张某拒不返还就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张某只有将多得的450元返还给营业员王某,才不能构成违法所得。(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4 “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庭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该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予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所以说“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5 结婚的条件及须持有的有哪些?
结婚的法定条件如下: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当事人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6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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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二、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只子女18周岁为止。(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7 离婚案件本人是否可以不参加开庭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写作技巧人后,被写作技巧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写作技巧人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是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破裂的事实,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讲清楚。是诉讼写作技巧人所不能代替的,诉讼写作技巧人参加诉讼就夫妻感情问题,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写作技巧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特别做出了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写作技巧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意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8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北安农垦法院李宝才)
9 住户经营饭店。是否应征得我的同意?
你好!我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住在2楼,我楼下的住户最近将住宅进行了改装,经营饭店,经常人来人往,影响了我的休息,请问,他这样做是不是应当征得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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