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问答

1、妻子对丈夫借款不知情有还款义务吗?
问:2011年3月,我丈夫曾某与他人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我当时并不知情。2011年底,我与曾某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借款到期后,债主多次找到我要求还款。请问,丈夫借钱不还,妻子有还款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债权人的债权人能直接向我主张权利吗?
问:2012年11月我因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使用三个月。到期后,刘某一直未向我讨要,我也没还。2013年12月,因刘某欠赵某15万元拒不归还,赵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代刘某偿还赵某10万元。请问赵某有权直接起诉我,向我主张10万元吗?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你所述,赵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发现刘某在你处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而刘某又不积极主张该债权,刘某的消极行为,对赵某而言,已经造成自身债权的损害。且赵某在刘某处的债权为15万元,而你欠刘某10万元,刘某的债权未超过赵某在刘某处的债权,故赵某依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你代刘某偿还赵某10万元。
3、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破产吗?
问:我是一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不少债务,债务总额已经超出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请问我能否申请破产,以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抵债?
答:《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4、物品试用届满,写受人未作表示可否视为购写?
问: 我是做净水器销售的,我们提供净水器免费试用一个月,一个客户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用我家的净水器,我们明确告知试用期满,让他停止使用,退还我们净水器,客户却拒绝作任何表示,能否视为购写?
答:《合同法》规定,试用写卖的写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写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写。试用期间届满,写受人对是否购写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写。
5、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
问:2013年8月,我在雇主郑某门市上干活时不慎受伤,造成腰椎等处骨折,住院期间郑某与我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郑某赔偿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后来因伤情严重,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请问,对于明显不公平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能申请撤销吗?
答:《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受伤后与雇主郑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但根据《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你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对该协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6、阳台坠落花盆砸伤路人谁担责?
问:2014年2月12日下午,我和家人商场购物之后步行回家,途径某宾馆时,突然从楼上阳台坠落一花盆,砸中我的左肩致伤,住院治疗花费3万多元。宾馆负责人称花盆不是由本宾馆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推下去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宾馆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某宾馆作为坠落花盆的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上述规定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宾馆以自己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为由推卸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宾馆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向其追偿。
7、子女能否继承他继父的财产?
问:我与我先生都是再婚,请问我的子女能否继承他继父的财产,如果不能继承,我孩子与我先生双方是否还存在抚养与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答:你先生对于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理是与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继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同样的抚养权,成年继子女同亲子女一样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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