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可持续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理由

摘 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不断推进,促使一个新群体——失地农民的产生,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失地农民默默承担着社会变革的成本。从可持续生计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出发,具体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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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路径。
关键词: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生计资本
1002-2589(2012)34-0139-03
中国农民世代靠地为生,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计途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基。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一个特殊群体——失地农民的产生。据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达到4000万—5000万人,而且仍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预估到2030年,将增至1.1亿人。失地农民群体日渐庞大的同时意味着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丧失,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实现失地农民的生计可持续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可持续生计的概念及分析框架

可持续生计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就是要维系或提高资源的生产力,保证对资产、资源及收入活动的拥有和获得,而且要储备并消耗足够的食品和,以满足基本需求,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这一概念引入行动议程(那列什等,2000)。1995年的哥本哈根宣言将可持续生计做了如下概括:“使所有男人和妇女通过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和工作,获得可靠和稳定的生计。”1998年,斯库恩斯(Scoones)对可持续生计做了明确的界定,即:“某一个生计由生活所需要的能力、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活动组成。如果能应付压力和冲击进而恢复,并且在不过度消耗其自然资源基础的同时维持或改善其能力和资产,那么该生计具有可持续性”(张大维,2011)。
就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而言,它是由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署等此类国际援助组织同发展研究机构合作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如今这种分析框架已逐步成为发展干预的重要工作方法。可持续分析框架帮助人们理解多种原因引起的贫困,并给予多种解决方法。目前,在发展领域使用最广泛的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IFD)的可持续分析框架(唐丽霞等,2010)。DIFD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体现了以下几个中心原则:以人为中心原则、响应和参与原则、增强能力(财富)和脆弱性处理能力原则、整体性原则、多层次原则、多方合作原则、可持续原则以及动态性原则(Martha G. Roberts,2003)。我们可以通过DIFD绘制的可持续生计发展框架的平面图(见图1)获得更清楚的认知,了解生计构成要素间的关系和结构。
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DIFD的可持续生计框架是由五部分构成的,分别是:脆弱性内容、生计资本、结构和过程转变、生计策略以及生计输出。农户生活在“脆弱性”的环境中,而农户的“脆弱性”可能是由天灾人祸、经济不景气、庄稼歉收或牲畜的病害的冲击,市场、技术、人口等宏观不确定变动趋势以及季节性、周期性的变动、就业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一旦农户置于这种环境中,其生计资本,包括人力资本、自然资本、物化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就会受到打击而有所损失,进而从结构上来说会影响政府的管理水平和私人财产结构,从过程来说,法律、政策、文化和政策等会有变化的趋势,这些结构和过程的转变一方面会决定农户选择生计的策略,从而产生特定的生计输出,在产生生计输出后,它会继续对生计资本产生影响,继而影响新一轮循环。而结构和过程转变则会另外对脆弱性背景产生影响。

二、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分析

现根据具体情况,本文就失地农民的自然资本、物化资本、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做简单分析:

1.自然资本

农民拥有的主要自然资本为土地,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土地的丧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意味着自然资本的全部丧失。根据黄建伟等人在全国七省一市的实地调研发现,在613位调查对象中,其所在家庭在失地前平均拥有土地3.607亩,而在失地之后,每户平均拥有土地0.726亩;绝大多数家庭户均失地率在50%以上,一半以上的家庭其失地率为100%(黄建伟等,2010)。一般而言,土地上的产出对农民来说有两个功能,一是作为产品进行交易获得收入,另一种功能则是自给自足。失去土地以后,农民一方面没有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换获得收入,另一方面则没有可供自给自足的食品,生活成本大大提高。当然土地的失去,不仅仅意味着这些以农产品为代表的失去,还有更多的是肉眼看不到的如环境资本的失去,洁净的空气、水源、肥沃的土壤、丰富的物种,这些是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环境。失去土地后,农民往往被安排进集中居住的社区,虽然集中居住区有着城市化、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但是,那些自然环境却再也不被农民拥有。

2.物化资本

物化资本主要是农民用以维持生计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在失去土地之前,农民的主要物化资本包括:农用生产工具、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建筑物等等。但是像大型农业机械等诸如此类的农用生产工具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已失去用武之地。而剩下的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构成了失地农民的主要物化资本。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物化资本中,对失地农民影响最大的则是住房。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城中村,失地农民可以分到两三套安置房,甚至更多。这些失地农民留下一套自住,另外几套用于租赁,他们光靠出租房屋便可获得非常理想的收入。这仅仅是少数,普遍情况是在全国仍有非常多的失地农民缺乏足够的物化资本。

3.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是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相较于各种物化资本来说,人力资本显得更为重要和可持续。人力资本的多少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失地以后的就业、收入及生活质量等等。但是,就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状况并不乐观。冀县卿和钱忠好在江苏省基于469名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有63.76%的失地农民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94.25%的农民在失地后就业前没有接受过培训,90.81%的失地农民在就业后没有培训经历。此外,失地农民本身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并不重视,仅有22.81%的失地农民愿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以期改善现状(冀县卿等,2011)。就现实情况而言,失地农民有很大一部分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他们学历较低,缺乏工作经验,从未接受过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有的农民因为长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健康状况令人担忧。这些失地农民既无力也无心进行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4.社会资本
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或者说,与在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张文宏,2003)。失地农民的主要社会资本和血缘、地缘有关系,其资源的获得依靠的是亲戚、朋友或邻里,且其社会资本的同质性非常高。当农民失去土地后,需要获得新的生计方式时,由于其社会资本较为薄弱且同质性较高,因此失地农民难以通过个人的社会资本解决问题。同时,一方面就空间而言,当前很多农民集中居住区已是高楼林立,另一方面就人员组成来说,很多农民集中居住区是原先几个村落的组合,还有很多居民集中区住了不少外来务工人员,这些都将以前乡土中的“熟人”社会网络打破,农民原先的个人社会资本遭受到现代社会的严峻挑战。

三、相应结构和制度的转变

结构和制度的转变是指形成生计的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政策制度的一种完善。这些机构和政策涉及从个人、家庭到集体、公共领域的各个层面。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工业化、城市化的结果,而提出工业化、城市化的初衷就是促进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经济协调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格局。但是,失地农民产生之时,我国的二元化的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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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结构并没有完全打破,城乡依然存在巨大的差距。我国的社会结构并没有做好承接这一群体的准备。一方面农民失地了,没有土地又如何称之为农民?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城市户籍,不能算作市民,享受不到城市保障。因此,失地农民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失地农民无法在既有的社会结构中找到他们存在的合理空间。
就制度而言,国家就失地农民做出了相应的制度保障,许多地方政府也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就征地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做分析:

1.征地补偿制度

一般而言,征地补偿制度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2004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征收前3年农业平均年产值6—10倍;安置补助标准为征收前3年农业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两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5倍。遇有特殊情况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两者加起来不得超过30倍。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支付,一次性地对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偿。据有关部门测算,当前法定最高补偿标准大约为24000元每亩,按最低生活标准每人300元每月计算,当前法定的征地补偿费金够农民维持不到7年的生活需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特点是:补偿范围小、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实行“适当补偿”或者“原始补偿”的原则,即按照被征地的原来用途给予补偿,没有考虑那些难以量化的非经济损失。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的利用方式,不能体现土地价值,也不能反映土地价值的增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2.社会保障制度

就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而言,很多地方正在做积极有益的尝试,虽然改革的难度较大。以苏州为例,为做好苏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苏府办(2009)115号文件,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处理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文件明确规定:一是将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含第二年龄段16—35岁、第三年龄段36—55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含第二年龄段16—45岁、第三年龄段46—60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区别对象鼓励纳入城保。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事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参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三是允许第三年龄段人员选择个人补缴。四是达到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认定享受征地保养金。征地保养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但是,严格来讲,各地到目前为止尚未真正建立属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现有的相关实践探索与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其次,失地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方式单一,水平较低。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性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统筹层级太低,很多实行的社会保险措施都停留在村级范围;二是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运行机制。

四、让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的路径

相应的结构、制度转变,都赶不上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滑的速度,他们的生计输出并没有因为上述的转变而有明显的增加,因此,如何让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需要进一步探讨。

1.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

政府为什么有权力征收农民的土地,主要源于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这种制度造成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以及政府对农民权益的掌控。我国的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写作技巧机构,成为农业用地市场交易的主体,它用极低的从农民那里征得土地,继而又以高价出卖土地,从中赚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只有土地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的权益才能真正获得保护和尊重。但是,在当前贫富差距非常大的情况下,谈土地私有已不可能。因此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势在必行。《宪法》虽然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但这不意味着农民不能享受完备的土地财产权。如果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那么就可以从根本上限制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遏制公权向私权的扩张。

2.实现征地补偿方式市场化

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市场购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以市场规则商议决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都是由政府征收的方式获取,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农民的利益必然受损。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农业产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推行土地交易市场化,以市场为标准,对征地农民给予补偿。市场交易是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市场也相对合理,能够准确反映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公正性。

3.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的丧失使得农民的生活风险倍增,需要另外寻求充分的保障措施。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向同性或兼容性,不可以独立于现行的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对于已就业的失地农民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各地还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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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最后应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怎么写作机制

首先,政府应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通过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其次,政府应通过明确的政策导向,制定政策措施,促使失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得到城市提供的非农就业机会。再次,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应该加强创业支持体系的建设,提供各种创业辅导和怎么写作,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最后,要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培训应据实用性和针对性,可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培训费用可采取政府补贴与用人单位、失地农民合理分担培训费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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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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