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法律机制要求

【摘要】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时刻离不开商标与商号,在全球化及信息化的今天,商标和商号承载着越来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又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企业努力在国内甚至国外扩展业务。现在的法律体系没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日益频繁,许多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于法律滞后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为了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应当吸取国外解决两权冲突相关机制的实践经验,认清我国现今关于解决两权冲突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标;商号;权利冲突;利益协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和商号权利被侵犯的案例逐渐增多,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也逐渐凸显。市场各方主体开始不断重视商标和商号。国内相关研究也日渐增多。

商标与商号应当划归在知识产权内工商业标记权之中,两者彼此不但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出现了非常紧密的关系,从理论基础方面两者也许会出现矛盾。同时,商标与商号依次在经营主体还有产品及怎么写作方面产生非常关键的影响,负责保证经营主体的社会形象,为能够创造可观收益的无形资产,在商业经营还有市场竞争方面能够产生非常关键的影响。从现在的市场经济内,不断出现了上述权利轻微的摩擦,同时出现了各种多样不坚持诚信原则的经营者,借助有目的的让商标及商号和其他品牌相近的途径,恶意借助另外公司的社会形象,导致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之中,而是已经成为当前法律实践之中较为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完善我国现行实体法的矛盾问题上,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探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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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立法来保证商号地位、清楚保护在先权利。我国要从高水平的法律内对商号权进行清楚的要求。关于我国要不要特别编订《商号法》在商号方面进行维护,借助调整《商标法》,把商号统一到这个体系内,推动商标法变作商业标志法能够同当前情况还有立法潮流保持一致。比如,“美国把商标还有商号当作展示信誉形式的具备鲜明个性的商业符号,从商号保护内采纳商标法”。 借助把商号统一到商标法范围之内,不但能够清楚商号当成知识产权的特征,同时能够推动法律更加综合、系统,在处理两权冲突方面能够产生非常关键的影响。另外,要清楚当前法律内要求的在先权利的确切范围,把商号权统一到此体系之内,保证商标还有商号彼此的在先权。

二、从制度层面探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从权利确认步骤借鉴禁止混淆原则。商标权同商号权从权利确认步骤中能够实现合法并存,为两权出现冲突的关键影响因素。所以,禁止混淆原则无法在执法过程中进行采纳,仅仅强调在冲突方面开展事后控制,要特别关注从权利确认步骤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的把冲突的营销消灭于摇篮。按照原来所讲的美国法同法国法中的要求,在申请登记的商标也许和原来商品及另外表示产生混淆的过程中,那么这个商标的登记申请能够拒绝。“此类从权利确认环节不是从执法过程中采纳在先权的途径,能够有效减少在后权利人存在的不足”。所以我国能够借鉴上述手段,要求从全国还有省级地域中,只要商标还有商号内的文字非常相像,给另外经营者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能够拒绝其登记申请 。但是检测如两者都不是驰名,但是在后权利人或两者都进入了驰名行列,检测如另一方的商业标识能够有效使用,则无法当作造成了侵权。

把商标登记的公告异议程序应用于商号注册。我国当前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按县、市、省、全国等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在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只在注册机关辖区的地域内享有权利。这样一来,商号权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被束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中,导致全国范围中的重复情况普遍。所以比较可行的规划为要把公司名称登记核准的权限统一到国家工商总局。

提高公司名称的标准化水平。在公司名称方面不合理采纳为造成群众在公司名称方面产生误认、误解的关键影响因素。其中,最明显的难点在于公司从运行环节内所采纳的名称通常和在注册部门注册的名称不相符,比如出现了具有明显差异的简化。公司名称能够进行简化,不过应当关注简化程度。简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包括:公司使用简化名称的,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没有登记商标人准可不能使用能够产生误导的公司名称;检测如公司名称内的字号同登记商标非常相像,同时从相像的商品内进行采纳,公司名称内的字号不准突出使用”[3] 。

推动公司将商号登记成商标。公司把商号登记成商标,能够推动商号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中,能够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保证公司社会形象还有信誉。由于现在我国登记商标能够较好的获取商标法的保护,保护机制比较健全,但是在商号方面的法律保障体系的营造要经过很长一个阶段。所以,从此基础上,把商号登记成商标,是保证公司商号权的关键途径。我国同时要借助推广教育,增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观念及风险思想,未雨绸缪,积极维权,最大限度避免冲突产生[4]。

提高构建诚信市场氛围的水平。现在权利冲突普遍的基础为市场经济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一些市场主体想要从竞争内谋求发展,通常不想凭借自身的努力,往往想要借助不正当途径,想要创造收益而损害他人权利。相比较而言,商标与商号偶然的善意冲突毕竟只占少数,实践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多数还是为“搭便车”而故意制造的恶意冲突。因此,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为处理这个难点的关键途径。首先,政府要将正面引导当作落脚点,推动市场主体能够坚持诚信原则[5]。其次,能够提高对各种侵权活动的惩处水平,给违法乱纪分子产生警示影响。

三、建立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保护制度

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保护是指将企业商标注册成商号还有把公司商号登记成商标,推动公司商标同商号完美结合,借此产生双重保障,来营造公司的社会形象。此观念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欧美国家工商业界风靡一时的和商号联系紧密的理论,也就是“同一识别理论”(Corporate Identity)。这个理论指出,公司从竞争内要有目的的树立展示公司性质的完整的公司形象,从进行的所有形象规划内,要借助完整的视觉形象,同时把这类形象借助大众传播媒体被人民所了解。从此理论的推动中,绝大部分知名公司把自身商标还有商号有机结合,来实现不但代表产品同时象征了公司形象的功能[6]。我国部分知名公司同样了解到问题的关键性推动商标和商号完美结合,其中包括青岛“海尔”、广东“健力宝”等,从具体操作过程中均产生突出的效果。在处理商标权同商号权权利冲突过程中为非常关键的途径。

通过执行商号和商标的一体化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加强品牌的知名度和商品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价值。企业要按照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7]。首先,如果是刚刚建立的新企业,就应该考虑采用既能当作商号关键字快又能够当作商标来注册的文字,并且独立执行商标和商号搜索,搜索确认无误后立即申请注册商标和登记商号。上述程序执行之后,还必须特别关注商标公示,防止类似注册和淡化企业表示的现象发生。其次,如果企业只对商标进行了注册,并没有商号关键文词(一般这种企业都是建立与计划经济时代),可以申请采用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商号,依靠注册的商标来提升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当然,如果企业注册的商标没有文字内容,就无法采取这种方法。再次,如果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商号不一致,那么在执行一体化保护策略时就要更加慎重。第一步要了解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在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企业形象、商业价值等方面的差别,倘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就可以放弃一个:也就是说或将驰名的注册商标申请登记为商号,或将商号申请注册成商标。采取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要对商标和商号分别进行检索,检索无误方可执行。检测使企业商号和商标都具备相当的市场影响力,则要采用把商号申请注册成自身商标的方案,让企业具备多种商标,依次对应于各种类别和层次的商品上[8]。最后,如果企业只有商号没有注册商标的话,可以对商号进行检索,检索无误后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实现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保护的目标。

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时刻离不开商标与商号,在全球化及信息化的今天,商标和商号承载着越来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种经济形态并存,经营主体的规模各异。我国又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企业努力在国内甚至国外扩展业务。现在的法律体系没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日益频繁,许多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于法律滞后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各个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也逐年增多,而与此于同时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实践中影响了我国此领域司法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类。按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商标与商号彼此的冲突能够包括:

把和另外经营者现有的完成登记的商号内的比较相像的文字部分进行注册,当作自己的商标。此阶段商号权被当成在先权利,被商标权进行了一定的破坏。公司商号通过检验进行注册,也就是能够享受商号权。不过检测如完成登记的商号让另外的经营者进行注册变成了商标,那么将造成两权之间的矛盾。

把和另外经营者完成注册的商标中比较相像的文字环节当成商号进行注册。从当前阶段,商标注册便能够获得专有权,不过,不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内,往往无法防止公司从未来把注册商标内的文字当作商号,所以往往能够导致权利矛盾。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意见,商号与商标彼此的冲突同样能够包含偶然冲突还有蓄意冲突。

商标与商号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从本质上来讲,是因为两者在功能、作用上的近似。同时,两者的表现形式及权利范围均存在着交叉,因此可以说,发生两权冲突在理论上是难以避免的。此外,部分经营者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受追逐高额利益的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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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故意引起商标与商号混淆和误认是导致权利冲突的主观因素。我国当前对商号权定位的不当与法律保护的缺失以及在商号登记制度及解决两权冲突的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则是权利冲突严重的客观因素。

在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与禁止恶意三个基本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做法和自身经验的积累,从法律与制度两个层面加以改善。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尽早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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