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

住房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的升级和住房保障系统不改善等方面引起了多方关注,住房上的这些不足已经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矛盾焦点。可以说,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不足是我国经济进展到一定阶段的必须要求,而且是建立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近况及保障情况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浅析
经过调查摸底,市区共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的家庭(含无房户)2327户、7164人。这些家庭的户均居住面积不仅体现为面积小、结构很差、设施欠缺,而且利用年限较长,承担的租金与家庭情况也不相适应。这说明以多人口为特点的最低收入群体的人均居住面积很小,居住条件、居住环境亟待改善。
2、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
我市2011年出台的《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不足。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4类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构成的住房保障系统已经基本形成。
2008年以来全市已竣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住房16787套,分配12747套。仅2012年沧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7478套,竣工17949套;新增廉租住房补贴发放1190户。截至5月底,除新开工15947套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竣工822套;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98户,占全市责任目标的58.7%。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中有着的不足

目前我市对各收入阶层人员采取不同的住房供应制度。其中,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保障;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是以制度的执行效果看,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足,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宽,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有着错位。
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如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量只占住宅建设的很小一部分,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廉租房供应上也有着很大缺口。住房保障只能覆盖十分有限的范围,很多写不起普通商品房的家庭还被排除在住房保障系统之外,形成了所谓的“夹心层”群体,这一群体目前占人口的很大比例,并将随着房价的进一步上升而增加。此外,进城农民工家庭也不能享受政府的住房保障。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有着地点偏远、交通不方便,教育、医疗、生活配套设施不建全等不足,与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要有着严重错位。
2、廉租房制度建设资金缺口大,住房补贴制度面广水平低。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而仅有这部分资金单纯针对原有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来说都是远远不够的。由此,必须增加筹资渠道。
“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这一城市低收入户住房补贴方式是政府根据当前城市住房进展探讨出来的较为符合当前客观实际情况的低收入户住房保障政策,由此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难度较小,广大低收入户根据这一政策也得到了实惠。同时,这一政策较为灵活,实施成本较低。但有着的弊病是,政府不能靠此政策对房价进行整体调控,住房补贴只能被动地跟随房价和租房价水涨。
3、住房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性住房金融不发达。现在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以地方财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为主,缺乏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国务院关于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也还没有完全落实。除公积金制度外,尚未建立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担保,以及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保障性住房金融系统。

三、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对策倡议

就目前情况看,城市低收入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原有的城市居民中的老弱病残群体和下岗人员,这一类人员的住房情况为:通常拥有房改私房或者是原私房,租住房屋的一般得到了政府低保。第二类人员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拥入城市的大量新移民,这当中包括以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人员、大学毕业后在城市谋生的大学生等等。对第二类人员的住房保障,将是政府将来实行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重点。
1、大力建设保障性住宅,提升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
切实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量。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关键因素,是需求旺盛,而需求绝大部分是改善需求,亟待改善住房条件的主要是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正是由于限价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不足,才促使许多中低收入家庭购写市场价商品住房,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好的经验,有资料证明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反之则会推动房价上涨。由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不足,我市商品房居高。不论以调控平抑房价,还是以加速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角度,都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打破目前制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进展的土地和资颁,加速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有效供给。
2、合理界定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
住房保障政策最直接的目标是帮助凭借自身经济实力无法解决住房不足的人群的住房基本需要,间接目标是推动社会平等,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由此应把有限的资源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群体,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权利和减少在住房方面的不平等。按照这样的原则,住房保障必须向低收入者倾斜,收入越低者,应当受益越多;收入较高者,受益应当相对较少。住房保障其实也是一种福利,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开出现不公平,特别是要避开出现收入与保障成正比的“逆向保障”。在未来制定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时,必须严格规定各种不同保障对应的收入群体。
国家计划应根据需求群体进行保障细化,社会住房保障系统重点向四类人群倾斜:不管是货币贴租还是实物贴租,首先保证社会上最贫困那部分人群都有房住;其次应满足工作时间不长,并已处在婚育阶段的年轻人的住房需求;再次,已有低质量房产但无法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的人群也将被纳入保障系统;最后,在不久的将来住房保障系统应给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更多的关怀。
3、充分保证制度建设资金和土地。
对现在普遍实行的住房补贴制度和将要大规模建设的廉租房制度,都必须对其建设资金予以确保。住房保障资金应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政府财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二是政策性资金的增值收益安排款。“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基金的部分增值收益以及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直管公房租金收入实行“以房养房”用于公房维修保养,以保障提供廉租住房房源。三是银行贷款。鼓励银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已有规定,各地政府应当对逾期不建的土地及烂尾楼予以没收,由政府投资改建廉租房,而政府拍卖土地的,开发商必须建规定比例的廉租房上交政府。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保证廉租房建设达到一定规模。
住房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建立改善的社会住房保障系统,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不足,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把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一步步地努力,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广大群众不仅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要求,还能实现“居者优其屋”的愿望。
本论文为2012年度沧州市社会科学进展探讨课题(编号:201273)。
执笔:滕长江、刘俊娥、张彩霞、郭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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