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小议祖坟损害法律救济

【摘 要】祖坟作为连接死者与子孙后代的特殊物,历来受到中国人的极大重视,由于目前我国有关祖坟理由的法律缺位及滞后,祖坟上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祖坟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尽管祖坟损害理由可以依照现有法律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延伸解决。但由于法律解释柔性较强,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使得判决理由难以得到普遍认可,经常会受到公众的质疑,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祖坟损害的法律救济进行研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祖坟;损害;权益;救济
在我国广大地区,祖坟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内涵非常丰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首先,祖坟通常是族墓所在地,是宗族成员敬祖收族和慎终追远的重要场所。其次,祖坟的重要性还体现在风水方面,传统观念认为祖坟是整个家族兴衰的重要保证,其关系着后代子孙的命脉。再次,“事死如事生”的儒家孝道文化不允许忘祖。由此可见,祖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其浓缩了地权、风水习俗和儒家等众多因素于一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缩影,祖坟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近年来,祖坟损害纠纷的不断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尚未对祖坟理由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在发生祖坟损害时,经常在祖坟损害、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严重分歧。因此,如何能够在尊重一个民族传承千年的习俗的基础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祖坟损害的合理法律救济途径已迫在眉睫。

一、祖坟损害目前状况亟需法律救济

由于人们对祖坟具有特殊敏感性,祖坟极易引起争讼,祖坟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不仅涉及到物权理由,还会涉及到风水信仰和宗族观念理由,这就决定了祖坟争讼理由是个烫手山芋,司法界往往因畏于无法可依而束手无策。同时,在中国城市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开的出现祖坟的搬迁、毁坏等损害理由。在我国目前推进的殡葬改革中,由于重管理轻保护,诸多过于“一刀切”的做法也漠视了祖坟上的相关权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该建立在本国的具体国情上,应该建立在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唯有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尊重乡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良好风俗,才能让法制的目的得以实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公民传统意识浓厚,作为浓缩了物权、风水习俗和儒家等众多因素于一身的祖坟,在人们心目中更是具有崇高的地位,合理地保护祖坟不受损害是中国人一贯的行为习惯,也是礼法的要求。在对祖坟损害理由上,中国人的普遍观念认为,毁坏祖坟是“不义之举”,必须严惩。那么反过来,合理地保护祖坟不受损害,即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而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二、祖坟损害的法律救济

在民法学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祖坟是埋葬祖先的坟墓,笔者认为,根据祖坟的自然属性和其自身存在价值,其应归类为不动产,当然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当祖坟受到损害时,可以适用其中的相关责任条款来救济。以下从祖坟的物质损害赔偿、祖坟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祖坟的征收征用补偿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祖坟的物质损害赔偿

当祖坟遭到损害时,死者近亲属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可以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首次把习惯纳入处理相邻关系标准的尝试,更符合实际生活规律,在处理祖坟的相邻关系时更容易得到适用。

(二)祖坟的精神损害赔偿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这里的赔偿除了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外,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当祖坟遭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进一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作用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条实质是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并且维护其近亲属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需要,笔者祖坟具有人格象征作用的物,上述法条为祖坟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确凿的法律救济依据。

(三)祖坟的征用征收补偿

关于如何对被征收征用祖坟上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笔者进一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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