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违约金,认识合同违约金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的用最小成本利益的最大化值。经营企业要健康成长,建立改善、长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履行合同具有作用。认识违约金,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词合同违约金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贾立军,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制约技术公司,大学本科,律师、经济师,探讨方向:法学论述与实践;邵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大学本科,检察官,探讨方向:法学论述与实践。
企业管理的用最小成本利益的最大化值。经营企业要健康成长,建立改善、长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花旗银行总裁瑞斯顿先生所言:“的一生是在管理风险”。法律一企业管理解决不足,另一如能发挥良好的合同风险防范功能。在管理中审查合同方约定的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有着于公司经营进展每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及时和规避、化解,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的是灾难性的后果。
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会避开的经常遇到违约金责任条款。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履行合同具有作用。认识违约金,也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一、违约金和定金、订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法学论述上的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关写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十三条款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十六条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数额的违约金,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策略。”,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现在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以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所谓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数额的钱款,是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认购、、预订等方式向写受人收受定金订立商品房写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理由订立商品房写卖合同,应当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写卖合同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写受人。”
综上以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它可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的要求:(1)形式要件,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三)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会计论文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不足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但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约定定金性质的,则适用定金罚则。,签订合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到时将后悔不迭。
(四)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而违约金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与实际损害的有着及损害大小无关,法院也不要求对损害举证,在追索程序上比损害赔偿责任简便,也免去了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当事人回避的举证困难。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约定的,在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的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

二、违约金和霸王条款有本质区别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的上签订的。私法自治的论述,民事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的权利义务,的意志是权利义务的渊源,是其发生的,这一原则私法领域适用,也契约自由原则。这在我国民法原则中为“自愿原则”。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如不有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违约金与“霸王条款”有本质的区别。“霸王条款”指经营者单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行业惯例等,有着于消费领域内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以行业自身利益出发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的规定。
违约方一般将“违约金”“霸王条款”抗辩。

      三、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之外的给付。以法律审判、仲裁的实践来看,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即违约金在补偿性作用的,还应发挥惩罚性作用。惩罚性为了违法,达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目的,使潜在违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义务之大不韪。
      所以实践中违约金并不以当事人实际过错为其适用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违约金的承担也不以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所以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特点(违约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的利益时,任何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四、违约金与民法原则的“公平原则”法律冲突的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约金毕竟是以补偿为主,兼具的惩罚性,授权法定单位对其做的干涉必要。
      违约金数额过低不允许增加,将导致违约的成本低,以而间接纵容债务人违约,与完全赔偿的衡平观念不符。
      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允许减少,则会使受害人不正当利益,会在上违约方的财产情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更为的是,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当事人不正当的方式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为高额违约金数额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
      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该款的文意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不足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定单位在法律实践中实际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做了调整就较为,了民法原则的“公平原则”。
      在这里,企业管理中签署合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审核,做好风险防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机制,对决策和经营管理全风险制约。改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公司教育培训、宣传公司风险管理及制约政策等。
      ,内部法律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养成法务专业人员参于决策的习惯。律师更懂得如何防范公司所面对的法律风险。管理者提高素质。、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潜在法律风险。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签订重大合同、谈判,应由专业律师风险评估,预见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修改、解决案例,防患于未然。和结果也应由律师参与,监督、评价、更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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