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财产;夫妻财产;产权收益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t1)10-066-01
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婚姻法的立法革新和学术探讨面对着与时俱进的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二)》(后文中称为解释(一)、解释(二)),这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内容。在2011年,婚姻法再次做了修改,并且在夫妻财产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财产;,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写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写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明确了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这些条款的修改上解决了婚前财产收益理由房产理由等的纠纷,依然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理由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实际已经明确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理由,但对明确的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做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的收益。如一幅图画,现在价值,但过时间可能很高的收益,在分割这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大量的夫妻劳动或财产。(二)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法律只划定财产的范围而无权利与责任的规定;虽对财产确认了权利,但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静态保护,如何规范婚姻财产的动态运转还显得很欠缺,这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根本跟不上现实的。
(三)夫妻债务责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偿还。,偿还标准以夫妻财产为限。,财产有可能清偿,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夫妻财产制逃避债务责任,债务的清偿能仍然以财产为限。而在这,现行的《婚姻法》却给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