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理由

摘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利用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规避我国外汇管制、独享合营共同利润、平衡综合税负、套取母国政策利益、利用国别税制差异、规避汇率风险、规避政策性风险、利用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漏洞等。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逆向避税;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102-04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制与税率通常是不同的,利用这种税制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实现避税目的是跨国公司惯用的手段。现实经营活动中,跨国公司在筹划转移定价避税时,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得税税率、关税税率、利润及利息汇出的预提税税率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等各种因素。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可通过将利润从高公司所得税率国转移至低公司所得税率国,也有通过转移定价将税前盈利从低税率管辖区转移至高税率管辖区,发生“逆向避税”的现象。逆向避税是跨国公司为谋求最大限度的集团整体利益,通过转移定价转移税前利润的行为,其运作模式与国际顺向避税是完全反向的。
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上一直按33%的合并税率征税,其中,国家名义所得税率30%,地方名义所得税率3%。但实际上自1978年革新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实行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率只有13%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将按照25%的法定名义所得税率缴税。事实上,25%的税率仍然低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国家或地区28.6%的平均税率。而让人费解的是,无论是《新企业所得法》颁布前还是生效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仍然选择通过转移定价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利润“逆向”调至境外高税区的母国总公司或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这损害我国的税收权益,更造成了我国利用外资的不良现象——“逆向避税”。细究其表现,可归结为下述八个方面。

一、规避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造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重要的间接理由。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最主要税种是所得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政府在向企业征收所得税时,按照企业的利润额来计算纳税额。因此,为了降低向公司所在各东道国缴纳的总税款,跨国公司通常会利用高转移定价增加高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成本,同时利用低转移定价减少低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成本,以此将尽可能多的公司税前利润留在或转移至低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我国的所得税率总体低于外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母国或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已不具备利用“高进低出”转让对策毕业论文将利润转出境外的条件,否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所归属的跨国公司避税额度为负,缴纳的所得税额增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反向的“低进高出”转移对策毕业论文,则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所归属的跨国公司避税额度是正的,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少,也会导致跨国公司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使我国的税收收益增加。但实际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使我国每年损失300亿元的税收。细推缘由,是我国为维持国际收支的经常性平衡,对外汇依然实行部分程度的管制政策,人民币还完全自由兑换其他货币,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利润的主要渠道。
另外,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实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定程度上下挫了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势。如,韩国企业所得税率是两级累进制。企业年度收入不超过10万美元的,按1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度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则10万美元之内征收13%的所得税,10万美元之外征收25%的所得税。新加坡对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对事务性企业按2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这些国家及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本来就不高,如果再辅之以不同的优惠政策,使其实际企业税负比我国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但凡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都会利用转移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境,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

二、独享合营共同利润

独享归属中外合营双方共同利润的企图是导致外商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重要动机之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的。但在实际经营中,外商投资方总是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宁愿在境外多缴所得税而多占或独吞企业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由合营的中外双方按规定分配税后利润。外商利用中方跨国经营经验的欠缺,通过转移将利润转移出境,在高税率的母国或境外其他高税区独吞利润,结果造成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低盈利、无盈利甚至亏损,而中方只有分享境内企业税后利润的权利,参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这样,跨国公司总部虽然总税负增加了,但在利润分配上由分享变为独享,或由少分变为多分,损害我国的税收权益,还使中方合营者丢失应得的利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大都出于这种目的。
由于利用转移定价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尽可能多地攫取利润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对策毕业论文的主要动机之一,我们运用模型对此做更深入的浅析硕士论文。检测设某国的母公司‘A在我国某地与当地合营者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子公司B,母公司A在我国合资子公司B中占有的股权率为γ0tA是母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率,tB是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率;Q是母公司A通过高转移向中外合资子公司B转移的产品数量;AP是转移偏离量,等于高转移与正常交易的差额;△T是该跨国公司转移规避的所得税总额。在其他条件给定不变的情况下,母公司A通过转移转出的本属于我国合资子公司B的税前利润为Q×AP。若利润汇回不受限制,母公司增加的净利润为:转移定价前△π1=Q×△P×(1-tB)×λ,转移定价后△π2=Q×△P×(1-tA),则使用转移比正常交易情况下使母公司A增加的净利润△π3=△π2-△π1=Q×△P×[(1-tA)-(1-tB)λ]。若要△π3>0,则必须[(1-tA)·(1-tB)·λ]>0,简化后得:(1-tA)/(1-tB)>入。这说明,只要满式的条件,跨国公司母公司就有机会利用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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