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业内对我国律师行业自治业内

摘要:律师行业自治的实现离不开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讨,要防止出现“水土不服”和“闭门造车”两种倾向,这就必须在掌握律师行业自治内核的基础上,对律师行业自治的相关理论基础展开探讨,达到对律师行业自治明确的掌握和辨析,进而推进律师行业自治进程。本文根据律师行业自治的相关工作和实际的具体情况,对于律师行业自治中自治权性质、自治组织性质展开了探讨,希望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律师行业自治理论尽一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律师行业自治 自治权性质 自治组织性质 自治特点
前言
律师是司法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律师行业是实现社会民权和推进法制化进程的关键节点,律师行业的发展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各类主体诉求越来越多,形成的交集和矛盾也将大量增加,发展律师行业就成为时代和社会的必然要求。律师行业自治是行业发展的中要组成,也是时代进步的重要体系,对于市场经济体系律师行业自治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和作用。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出具有一套鲜明特点和有针对性的律师行业自治制度已经成为司法界、律师行业内部的强烈需要,社会和人民都需要以律师行业自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体系和行业规范的建立。律师行业自治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讨,要防止出现“水土不服”和“闭门造车”两种倾向,这就必须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掌握律师行业自治的内核,对律师行业自治的相关理论基础展开探讨,达到对律师行业自治明确的掌握和辨析,进而推进律师行业自治进程。加速律师行业自治进程要根据律师行业自治的相关工作和实际的具体情况,重点对于律师行业自治中自治权性质、自治组织性质展开探讨和思考,以时代的观点和行业的角度对律师行业自治的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在丰富律师行业自治理论,推进律师行业自治进程的过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1社会主义律师行业自治的性质
律师行业自治通俗地讲就是律师为了确保自身权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资质性质,被国家和法律认可的自治型组织,律师行业自治一经形成就具有法律和国家认可的特点,并拥有一定的稳定性、规范性,并会以法律传统的形式传承下来。我国律师制度即受到近现代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又收到长期传统的历史影响,因而具有诸多特殊的特性,因此,研究律师行业自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根据近些年的实践,我们一般将律师行业自治看做国家行政权力的让渡,是行政分权的结果,这是我们更好认识律师行业自治性质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脚点。
2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性质

2.1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具有合法性

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窗帘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而创设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符合国家司法行政机的相关规定,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是国家意志的结果,而不是律师自由意志的产物,这是律师行业自治组织不同于一般其他社会团体私和法人组织的显著特征。

2.2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公权力职能

我国设立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手段,国家必须相应地给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正如毛雷尔分析“律师执业自由,但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并且为此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和接受法律约束。这一点,律师行业自治组织与经济方面的协会不同,后者只代表本行业共同利益,有义务监督其成员。”同时,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具有规章制定权、行业惩戒权、会费的强制征收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并以自治管理的形式对投诉和申诉进行处理。

2.3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自由度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律师法四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加入地方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会员。”同时,我国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是根据国家意志设立,依据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并非律师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自然也就没有解散的自由。

2.4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管理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我国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原本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某项权力转让给相关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来行使,有学者称其为“间接国家行政”。转让权力的原机构就同一问题至少在理论上仍然享有完全的权力。因此,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自然对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有较大

摘自:本科论文www.shuoshilunwen.com

程度的监督权,而在实践中也都处处体现出国家对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各项职权进行的“合法性”的监督。根据近些年的实践和经验,我们不难得出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应归结为公法人,行使的是社会公权力,必然会得到政府的监督。
3我国律师行业自治属于自治行政
自治行政是一个行政性的概念,是指特定公法组织体,在国家赋予其法定权限范围之内,通过特定利害人的参与,自行负责,以处理与该组织体相关之公共事务。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观念理解,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随着公共需求的日益增长,行政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化,国家把管理特定领域公共事务的职能赋予给某些具有专业性质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在国家与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构成授权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国家授予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某些行政职能,使其拥有律师行业管理的资质,即“间接国家行政”或“自治行政”。它是在结构紧密、面面俱到的国家制度框架下,创造出了非集权式的行政单位,其目的是使特定的社会团体有可能处理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而不受国家的影响。这一模式减轻了政府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由此可以得出,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是国家为了沟通政府和社会成员,是便于对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业务进行管理而设立的,是一种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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