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水利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革新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作为准公益型水利资产,它的产权划分体系及管理制度仍待改革创新,本文结合重庆市放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为例,通过分析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以及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利弊,并提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建议。
Abstract: As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rural all water facilities as the associate public type water assets, its property divis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ill need reforming innovating. This article, taking the practice of living the use right of rural all water facilities in Chongqing for a case, analyzed the pros and cons of contract, leasing, auction, shares cooperation system and trusteeship management, and made recommendations for property reform of rural all water facilities.
关键词: 水利工程;准公益型水利资产;产权改革
Key words: hydraulic engineering;associate public water assets;property right reform
1006-4311(2013)10-0077-02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的国家,水作为公共资源,一直是国家管理和社会生产与人们生活的重要事务。围绕水资源,国家与国家、社会、不同区域、乡村及农民之间容易形成的利益纠纷,诱发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究其原因,围绕水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作为一种准公益型水利资产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产权划分体系。
所谓准公益型水利资产[3]介于非公益型与工艺型之间的水利资产,这部分资产既具有公益型的某些特性又具有非公益性的属性。这些准公益型水利资产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小机井、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池、小渠道等都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兴建的,当时主要是由国家和集体投资而群众投劳建设的,侧重于农村水利设施的公益性但是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以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的生产方式由集体经营转变成为了家庭经营,因此原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农村分户经营的模式,产权划分不明晰,致使已建工程有人用无人管,个人用集体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如何发挥准公益型水利资产的非公益性即如何发挥准公益型水利资产创造明显而直接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力量兴水、管水的积极性,形成水利良性循环机制,保障农村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通过产权重组,发挥准公益型水利资产的非公益性,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部分产权作为商品市场化。以重庆市为例放活国家和集体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以及托管经营等多种形式出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
承包: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按发包方(国家和集体)的要求,承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独立经营、管理,并负责日常养护、维修和灌溉等用水调度,承担和服从国家的排水及防汛等任务。以合同形式明确发包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5-10年,承包人应兼顾工程所有者、农民的利益,承包期满后可根据自主经营情况续包。
租赁:所谓租赁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即将经营权出租,所有权不变。目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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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营权出租,承租者通过交付风险押金以及租金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受经营自主权。一般情况下租赁期为5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赁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然后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
拍卖:经水利设施的使用权以及经营权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公开有偿的转让,一般转让期限10-30年;也可以将除了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险库、小型水库和灌渠以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整体产权(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公开有偿转让。
股份合作:通过当地农民、企业、参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是一种农民自愿合办水利的新形式。农民联合在承包租赁的土地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通过入股合作的方式购写、新建或者承包以及租赁各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入股的农民不论是从出资方面还是劳动方面都是共同的,同时也对工程具有共同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这样以来农民既可以取得劳动报酬,又可以按股分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技术和人力方面不足的情况。
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者既是主人,又是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工程的维护和管养工作可由组织成员完成,管理成本低,管理层次少,中间环节少,是一种较好的经营方式。
托管经营[4]:国家和集体作为法人将水利工程的产权以合同形式部分或全部让渡,即作为委托方的国家和集体产权法人主体,通过合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限内,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受托方。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受托方去有偿经营,从而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条件转移。现存农村水利工程在经营成本高,管理效率低,运行机制上存在投入机制缺乏活力、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和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宜将水利工程托管。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以及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促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有效配置,包括对资产的再配置和对企业本身的再配置。
重庆市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市场化”的模式进行产权改制,即把原来归属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付给私人经营。本文认为坚持市场取向,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确定用水收费标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改革,都应当以能发动群众加入到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中,能够提高群众参与的意识以及管理水平,同时也减轻了村干部的工作压力,增加了农村社会的资本,这些都是符合价值规律的;还提高用水者节水意识和水商品意识,改善农民间关系,提高合作水平,最终形成多种经营组织。这将利于乡村治理以及农村经济提高发展,改善城市与农村贫富差距。
水利设施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其产权改革中应当注意,虽然将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改革以及私有化,但是这些设施同样需要政府的补贴以及监管,不能把私有化作为甩包袱的手段,因此,农田水利设施的承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长效机制适当延长承包期限,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承包者的短期行为;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以约束承包者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承包经营者与农户用水需求之间的矛盾;第三,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对于水利设施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在外部性大、监管比较困难的渠系建设方面投入相应的资金,适当的对承包者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才能鼓励他们更多的考虑农户利益,才能更好地保证水利设施高效的运行。
此外,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体制改革还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以农民为中心,大力提倡农户参与到项目的规划建设之中,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共品怎么写作应当有村民自主组织,通过相应的表决程序来决定。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给予基层政府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并且建立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长期机制和对未来收益的稳定预期。
参考文献:
陈雷.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水利事业发展[Z],1998.
周洪文.农田水利建设视野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Z],2012.
[3]周宜军.常熟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4]徐传谌.资产托管经营的经济分析[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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