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重行(刑)轻民的传统立法思想作用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长期忽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随着近年来金融自由化革新的深入,在对金融机构放松监管的同时,金融消费者不足也初露端倪,并且日益暴露出金融立法在指导思想与民事保护规则方面的滞后,以而使得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课题的探讨具有极强的现实作用。本论文是国内有关日本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不足的首次探讨,也是首次以消费者保护视角入手,以“金融消费者”概念对金融业法律规范进行的整合探讨。英国于1986年开始的金融“大爆炸”革新在全球掀起了一波金融监管与立法的统一化浪潮。1999年美国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通过《金融怎么写作现代化法案》,再来自营养学论文到英国2000年《金融怎么写作与市场法》的出台,以分业立法到金融统一立法,突破行业界限、整合金融产品与怎么写作规范已经逐渐演变为发达国家金融法律制度革新的世界走势。日本模仿英国在1996年发动了金融“大爆炸”革新,但是革新在对金融业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时忽略了对消费者的应有保护,结果引发大量消费者受害事件。消费者开始对金融市场丧失信心,也阻碍了金融制度革新进程。日本立法者开始意识到,“以储蓄向投资”的转变归根结蒂要依靠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是金融制度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最初,立法者通过修订金融立法陆续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近年来,日本有关金融消费者的民事保护规则系统呈现出日益统一化的走势,以彻底解决分业立法方式下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等不足。具体体现为《金融商品销售法》对金融消费者缔约规则的统一、《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资本市场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统一、《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法》等消费者信用立法的联动修订和统一化呼声的高涨,以及将来最终形成的“金融怎么写作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全面统一。在法律保护方式上,上面陈述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与兼顾适度的原则。其代表性规则包括,对专家以及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加强金融机构说明劝诱等行为的法定义务、加强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并通过简化责任构成要件等手段以提升消费者获得私法救济的机会。我国无论是在金融法律系统还是在金融制度革新方面,都与日本有诸多相似之处。日本金融“大爆炸”之后在金融消费者不足上的教训和经验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革新而言极具借鉴作用。本论文主要采取历史探讨、实证探讨、比较探讨、规范探讨等策略,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论述、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实证探讨、日本金融消费者规则的规范性探讨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摘要2-4
ABSTRACT4-8
导论8-20
一、 不足的提出——以日本为例8-13
二、 文献综述13-15
三、 探讨思路15-18
四、 探讨策略18-20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商品20-37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20-31
第二节 金融商品31-36
本章小结36-37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论述37-51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37-41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与原则41-50
本章小结50-51
第三章 日本金融消费者民事立法方式51-81
第一节 日本金融法律移植动向与金融“大爆炸”51-60
第二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民事立法的缺陷60-65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立法统一化进程65-79
本章小结79-81
第四章 金融机构的说明劝诱规则81-105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81-90
第二节 金融机构的劝诱行为规则90-98
第三节 冷静期(coopngoff)制度98-104
本章小结104-105
第五章 金融机构民事赔偿责任规则105-130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适用105-115
第二节 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正115-127
本章小结127-130
第六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近况及借鉴130-159
第一节 中日金融法律系统、金融制度革新相似性130-138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不足及保护情况138-149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民事立法的设想149-158
本章小结158-159
结语15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