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保险法在工程建设中运用

【摘 要】 近几年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投资高峰期,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开地遭遇了各种保险事故,如何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有效地取得应得的保险理赔金额,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保险法在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做简要剖析。
【关键词】 工程 保险 运用
1 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熟悉保险合同中在关理赔事项、报案程序等有关条款,及时有效的向保险公司立案
与施工企业有关的保险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施工企业负责保险合同的管理人员要熟悉物质损失部分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知道哪些事故的发生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避开错误报案,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造成不好的印象,影响后续正常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
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期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记录好报案编号,是有效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的前提。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工程实践中,一定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报案,记录好保险公司提供报案编号,作为报案的证据之一。比如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时,报案电话都是直接打到了省一级保险公司客户怎么写作中心,中心再通知保险事故所在地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2 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资料,确保保险理赔资料的完整性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有,施工合同、材料的收料单、用料单、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保险范围内的)、运输合同、现场施工照片,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施工单位通过其他途获得的应当提交给保险公司的资料有:监理日志、当地气象资料、事故发生的新闻资料(报纸、新闻)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期限(通常为7天内),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具体内容提交有关资料。以便保险公司顺利开展理赔工作。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善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如果保险人违反该义务,没有及时通知,或者没有一次性通知,给请求权人造成损害的,需要对请求权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跟踪保险理赔进展情况,适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合理要求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工程实践中针对理赔难,理赔时间特别长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险法有关理赔核定期限及保险金给付期限要求向保险公司提出合法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依格式条款约定保险核定期限或保险金给付期限的,如果该时间短于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则是合法的;如果该时间长于三十日,由于限制了另外一方的主要权利而无效,按三十日计算。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依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是有效的。

4 某工程保险理赔过程分析

某工程于2011年4月底按照业主要求提前通车,先后于2010年7月18日、2010年9月7日、2011年8月16日先后发生三起保险事故,施工方均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合同约定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及时报案,并记录下了保险备案编号,其中有两起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到施工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询问等。有一起事故施工单位报案后二日内保险公司未安排人员到现场勘察,施工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心询问,按照报案中心要求提供了当时的报案编号,随后地方保险公司与施工方取得了联系,认为2011年8月16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为通车以后发生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施工方认可了保险公司的做法。在处理前两起事故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迟迟不予,以各种理由拖延,施工方在经过一年多的多次面谈催促无果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关于请求认真严格执行保险法及时处理保险事故的报告,并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单位法务部门征询意见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意以协商的形式尽快解决,最终施工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书,双方友好解决了上述三起保险事故。
在该工程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建设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装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因此施工方于2011年8月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保险公司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案后,对前两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但在收集资料、确定理赔额、支付保险金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施工方通过运用保险法有关条款维护了正当利益,确定了保险理赔金额的实现。
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越来越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遭遇的理赔难、理赔程序复杂、理赔时间长等不公正现象,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投拆维权机构。特别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保险理赔期限、保险金支付期限、保险人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实践中应当充分运用保险法有关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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