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民法,比较民法和商法论商法独立性

【】商法是独立于民法、经济法等法部门的独立的法。商法独立的法部门在法律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在学界总有关于商法是民法的法,商法不具有独立性的。该文比较商法与民法来论证商法的独立地位。
【词】民法;商法;民事;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59-02

一、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

(一)商事与民事的联系

商事,顾名思义,是指商业上的事务,商业应当现代社会出现的与交易、怎么写作、生产等领域的经济活动,既传统作用毕业论文上的交换和流通,也应当当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怎么写作、生产类的经济活动。其涵盖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所谓以媒介财货交易的为核心的系统,以企业的组织、经营为核心的组织与的综合性系统结构。,其标的已经以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而进展为如今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都商的标的;其已经以写卖、写作技巧、票据、运输、保险、海商等,进展为如今的诸如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都不同地商业的;其已经以自然人为主,进展为除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已最的商。,科学技术的进展,新兴行业信息产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产业,都将不断地加入到商的范畴,以而使商的领域不断延伸,生物的基因、互联网上的信息、技术等都商的标的。所以说,商事的范畴绝固定的和封闭的,其必将伴社会经济的进展而进展,进展性和超前性是商事范畴的最的特点。民事,顾名思义,即指民间的或市民的事务,其内涵应当民间的或市民的一般性的、的事务,它是以人为核心的事务。

(二)商事与民事的区别

1 价值取向不同
商事与民事同样属于私的范畴,的价值取向有着着的差别性。其最具代表性的差别体现在,民事最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谐,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商事最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换句话说,商事活动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民事活动追求的则是平等、和谐。也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的和谐,而商事活动则追求的是动态的,商事与民事价值取向上的差别,既商事与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更商事与民事具有不同的作用与有着价值。
2 后果不同
民事活动追求静态的和谐,而商事活动则追求的是动态的,,商事活动的手段则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的因素,会引发纠纷和矛盾,但这并说民事活动产生纠纷和矛盾,说商事活动产生纠纷和矛盾可能性要大于民事活动,,商事活动追求利益的本性,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要比民事活动来的更激烈。,二者所发生的后果就可能不一样。

二、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国内外法学界一般,民法乃调整商品经济一般联系的法律,对商品经济联系的调整了一般规则,但其也了一般规则。对于体现为商事法律联系的市场经济联系复杂形态,则依赖于商法调整,由商法规则或特殊规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为:
1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乃调整民商事的法律。
如前所述,民事与商事二者同属私的事务,且依存。,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联系,习惯性地将其联系在一起,合称为民商事法律联系或民商事联系。只不过,民法私法领域般法或法,属于抽象化的法律体现;而商法私法领域就特殊的商事法律联系作出或特殊规定的法,属于化的法律体现,其性质有着着的区别。,广义的法律则依赖于民法与商法的调整,缺少了民法,商事法律的调整将缺少一般规则:缺少了商法,属于一般规定的民法将对特殊的或商事交易法律即商无能为力。,民商事法律的调整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二者同样是依存的联系。
2 民法的制度对于商品经济活动资格的一般性规定。
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不管以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由民法上的制度来完成的。商法上的制度即商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制度的化而已,乃民事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到的商类型,如公司制度无非民法中法人制度的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无非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而已。
3 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对以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和关于流通领域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为。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价值取向涉及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等理由。如前所述,民事最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谐,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商事最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 范围不同。
民事具有适用广泛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限定性的特点,仅适用于商。当某一经过手续或成立商后,因其营利性营业的要求,其法律联系已为民法所完全调整;相反,商法乃基于商及商的特性而,也调整一般民事之间发生的法律联系。
3 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其法律责任较为严格,如对于民事债务,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商事债务,其情节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
以上述浅析中至少,即:商法是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独立的部门法。商法属于的、不同于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调整、范围、性质与特点,,它与民法虽同属于私法领域,但其自身却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营剥性即商在市场交易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联系,因商,它完全有资格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又诸如同属私法范畴r民法的制度对于商品经济活动资格的一般性规定,商法制度是以民法制度为设立的等共通性,,在独立于民法还应当加上相对二字,这里的相对有比较的意思,也说,这仅仅是相对于民法而言,而不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但对相对还要做限制性解释,那:这里不有着谁吃掉谁、谁属于谁的理由,更不有着所谓谁代替谁的理由。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与商法在依存、进展的下,在立法和实践中各自应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尤其是在立法中,其应当独立的法律系统,独立的规则系统、独立的适用范围、独立的责任系统和独立的论述框架,那种商法独立有着,而应当依附于某或法律的是站不住脚的,这显然是受到了计划经济轻商思想的影响,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进展,更回到过去轻商的老路上去。持商法独立的的理由,民法与商法共通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也应当,在这些通的制度和原则背后,商法其所特有的诸如推动交易便捷原则、商法定原则等,却又是民法所不的。商法的进展与商业的发达密切的联系。的强盛与否,与其商业的发达是密分的。这以世界历史上各大国崛起的历程中注脚。而商业的繁荣与发达依靠的经济政策,更完备的法律系统的推动和保护。而在这法律系统中,仅有以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系统静态形式的确认的民法是远远的,迅速和调整营利性即商在市场交易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联系的商法,则是促使社会经济进展,保护商的利益商的法律系统,商法义辞的神圣职责。,为了称呼上的方便和尊重传统的习惯,在称呼上仍然以民商法共称,它们毕竟共通的地方。在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将它们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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