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背景下失业保险有着理由与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是渐进式企业改革、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等的产物,是长期确保充分就业改革导致失业现象表面化后的产物,它片面强调所有制问题以及外国环境缺乏劳动力流动机制等多种重要因素,决定了这种失业保险制度的局限。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不是法。
失业保险仅有的是失业保险条例,而不是失业保险基本法,这无疑就没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来促使失业保险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将失业保险统称为待业保险,目的不明;称规定而不称制度,显示了临时性质,故作为一项正规制度的目标与原则便无从谈起。
2、社会认同有偏差,依法履责不能到位。
有的缴费单位不够重视,参保积极性差,甚至拒不参保。因为失业保险与单位及其职工的利益关联不直接,有的单位尤其是国有垄断企业认为效益好,甚至正处于蓬勃发展期,不存在破产失业问题。也有的企业法人过于短视,认为自己任职期间没有失业就可以了。企业职工对此也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企业好、收入高、工作稳定,未必会失业。存在以上想法的单位和个人不认为缴纳失业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缴纳了是吃亏,因此少缴、欠缴,有的甚至不缴。
3、失业保险费征收缺乏刚性,征缴不能到位。
当前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缴费意识淡。效益差的单位想缴没有钱,效益好的单位有钱不想缴;事业单位相对稳定,职工失业风险意识差,也不愿意缴。2、失业保险费征收没有法律做后盾,征收缺乏刚性的手段。3、失业保险金领取与个人缴费多少缺少关联性,缴多缴少一个样。这是重点原因,导致许多单位千方百计降低缴费基数,隐瞒参保人数,出现单位所缴“三金”基数不尽一致,相差悬殊的现象。征收工作中,地税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管却都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清,协作机构不健全。
4、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源于:论文例文www.shuoshilunwen.com

窄,参保面不均衡。
目前实际参保的职工不包含所有劳动者,如我省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参保,不涉及事业单位签合同的职工;不涉及农村,私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职工也没有全部纳入失业统筹范围。目前,全国大约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
5、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承受力弱。
由于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窄,致使失业保险的基金收缴数额受限,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弱,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险形势。有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多,有的地区失业救济金严重不足,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更不能按照文件的正常标准发放失业金,虽说建立了失业保险金制度,但失业保险的互剂功能还是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6、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没有真正的建立个人帐户,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者的监管难以到位。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时没有详细的职工花名册,这样就不能明显的看到哪些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更无法确保今后在享受失业保险人员上的真实性,给一些不法人员提供了有利条件,而对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就可以随意安插其他职工来享受生活费,促使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条在具体工作中缺乏专职的人员来核实,仅靠经办机构有限的人员来落实,导致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一边已经就业,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7、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没有详细说明。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偏重于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再就业培训数额就相对比例比较少,促进就业这一方面就比较弱。

二、如何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

1、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立法工作,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要加强宣传。只有宣传工作到位,做到多与参保单位沟通,交流思想,消除参保单位和职工认识上的误区,让其更全面地了解失业保障体系,了解缴纳失业保障费是单位、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这一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提高他们的缴费意识。二要完善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当前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保障,因此要尽快解决现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增设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等法律条文,增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关联性,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个人利益直接挂构,才能化解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重困难。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确保在外商企事业及私营企业上班的灵活就业人员顺利地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使这些人员的失业保险也得以保障。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失业保险并将安排的资金作为预算的硬指标;另外,在政府的主渠道之外建立、健全社会捐助资金的筹措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以缓解基金收支的矛盾。
3、强化基金收缴手段,确保基金征缴到位。
基金收缴是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础工作,基金收缴能否到位,是失业保险顺利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颁布,为基金收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与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贵客、及时收缴。经验可以借鉴做得比较好的其它省市地区。采取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不予年检、审批,对领导人一律不予评先树优。如吉林市和长春市政府,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执法人员社会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合属办公,统一布置,统一安排,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监察力度。加强稽核审查,强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能,切实解决“隐形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杜绝失业保险金的流失。
4、树立失业保险新理念,确定失业基金的使用比例,加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
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就是管职工失业以后的事”的旧观念,树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的新理念。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重心放在防失业、促就业上。认真总结过去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及效果,制定出台以“防”和“保”为目标的失业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首先以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为主;其次是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再次将毕业后的末就业的大学生也纳入失业保险救济金的享受范围,从再就业培训费中拿出一部分款项,以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发放到大学生生手中,给以他们的资金帮助,促使他们尽快就业。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力度,坚持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扩展培训范围,满足失业职工的需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减轻失业保险人员负担。要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自己当老板,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吸收失业人员,对自己办企业的人员进行政策、技术和资金上大力支持。

三、结束语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需要,还是维护社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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