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经济犯罪中货币角色定位

摘要:货币的本质特征和社会职能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其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定位需要厘清。货币可诱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并使犯罪简单化。对此,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从货币的价值尺度、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的三种职能提供了一些尝试性解释,值得经济犯罪研究借鉴。但这些理论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应当逐一梳理和剖析,以使学界的研究更为深入。
关键词:货币;经济犯罪;社会职能;价值尺度;贮藏手段;支付手段
1672-3104(2014)02?0081?06
经济犯罪早已不是新概念,理论界对其却一直未有公认定义。①但不管是经济学、社会学、犯罪学或是刑法学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在经济犯罪中金钱②乃是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这些所有相关理论均未对金钱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进行过系统性阐释。现代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金钱在社会中的职能不断扩大。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专注研究货币的特征和职能以及货币在当今社会的重要地位;而犯罪学、刑法学则更多关注经济犯罪的形成、处罚和预防。前者的理论成果很少受到经济犯罪研究者的重视和借鉴。因此,整合、拓展和剖析现有的与经济犯罪中货币相关的知识,可充分发掘货币对经济犯罪的解释潜力。货币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即是指其对经济犯罪“为何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所起的作用,即金钱可以诱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并成为犯罪工具。这可由货币的三种社会职能——价值尺度、贮藏手段以及支付手段为分析路径而展开论述。

一、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一) 货币从“价值尺度”异化为“独立价值”

根据通行的经济学理论,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是指货币用来表现和衡量商品的价值。社会中的商品五光十色,使用价值各异,因而需要衡量标准来实现成功交换。该标准即是商品的价值,由货币在质和量上进行统一,而商品的内涵则可追溯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力存在密切联系,劳动力是人在经济中的具象化。因此,货币即成为对人们进行区分的价值尺度。当然,货币本身是法定的,可以合法获取,合法使用。这一职能本身并不会诱发犯罪,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
但是,随着经济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人的所有价值(而不是仅限于劳动力的层面)的衡量也逐渐都以货币为标准。由于人们经常依靠货币提供各种必需品,就在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有力的联想,认为货币是比其他任何物品更为特殊的财富。[2](583)货币逐渐代替其他所有价值,成为个人成功和社会地位的同位语。货币本身已不仅仅是商品、消费、怎么写作的支出对价,而成为一种独立价值。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作用逐渐缩减,而异化为价值本身。

(二)“社会失范”理论对经济犯罪的尝试性解释

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认为:当某项价值足够诱人,则选择不同的获取手段已经从道德良知理由降低为简单的技术性理由。[3](672?682)一位美国商人在自传中说,“所谓良心就好像是铁匠身上的白色丝质围裙。有时,你可能弄脏你的手,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赚的钱也是脏的。”[4](307)现代社会中,金钱的诱惑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其他所有的价值都几乎无法消减人们对金钱的渴求。经济社会赋予人们理性深思的习惯,当人们认为行为的收益大于风险时,犯罪只是可供选择行动策略之一。这仅仅涉及技术性选择,只是实现目标的效率性理由。货币价值尺度的客观性更促使人们在衡量个人价值时也进行工具性计算。货币经济迫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数学计算,很多人的生活充斥着评估和衡量,把“质”的价值简化成“量”的价值。[5](132)因此,所有道德性的价值都被严格限制在技术性维度以内。易言之,在货币这个价值尺度的衡量下,道德的价值严重“缩水”。此即默顿所称社会成员在一般或特定行为领域的“社会失范”之典型。
犯罪学家萨瑟兰曾借鉴“社会失范理论”将“白领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6]当时的犯罪学界的研究重点在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还尚未“发现”白领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亦可称为犯罪现象)。这种现象在萨瑟兰看来是由于社会偏见而导致选材偏颇,因此结论只能是片面性的。他通过对70多家公司的实证分析,对白领犯罪进行解释,将研究视角转移到社会上层阶级犯罪。他认为社会失范情形更易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商业领域。在任何一个社会剧烈变动的年代,旧的行为标准都趋向瓦解,时代需要呼吁一个新的标准。此时,社会对经济犯罪的认知和对抗往往很薄弱。加上,和熟悉复杂多变的经济行为的商人们相比,广大民众一般起步晚反应迟,当商人们已经达成一个新的一般性共识时,他们还在摸索的道路上。结果是,商人实施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具有相对稳固性,而政治社会却仍旧不能有效组织起来以对抗此种行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如此种种无疑使得经济犯罪的机会更多,经济犯罪的实施也更加容易。[4](314?315)
另外,有学者从“社会失范”理论中延伸出“被迫犯罪”理论,来解释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使其所具有的诱惑犯罪性。马克思·韦伯认为,货币作为评估得失的客观标准,是抽象的、客观的。货币的出现使得商品交换不再带有个人色彩,使世界上的所有一切交换和交往都成为“数量计算理由”,并可以公平适用于任何事情。[7](97)因此,在商品生产下,金钱就是社会的奖章;获得金钱意味着对社会做出贡献,完成社会分工所赋予的任务,社会予以嘉奖;相反,得不到钱,说明对社会没有做出贡献,没有完成社会所赋予的义务,社会施以惩罚。此时,金钱类似战场上的英雄纪念章。[8]换句话说,赚钱越多,对经济的贡献越大,对社会也更有益。社会中也逐渐出现“货币至上”的文化氛围,人们不断受到“财富=成功”的理念轰炸。这些观念影响着那些真心希望通过合法的、有限的途径获取金钱的人们。当他们发现这些途径不但数量稀少而且充满荆棘时,对金钱的强烈渴求和异常艰辛的社会现实之间的不协调就成为一种残酷的情感折磨。根据边沁所称的人们“趋乐避苦”的本性,为了摆脱困扰,人们更愿意以身试险,选择其他方式,哪怕与法律相抵触也无所谓,这即可被称为“被迫犯罪”。[9](427)概言之,在面对“目标可接受,但获取手段却无法实现”的特定情形时,人们会实施犯罪作为解决策略。其次,如果说货币可使人们产生“自给自足感”,滋生个人主义,引发犯罪,那么货币同样也可被用作统一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从而加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和道德责任感,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抽象而言,要成功积累货币,必须依靠特定社会的经济情况,即社会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必须依赖社会可提供的劳动力总量。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货币。货币使我们与他人发生诸如雇佣或者写卖产品等社会关系。货币使我们依靠他人,甚至迫使我们适应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需要。对此,英国著名银行家梅耶·罗斯切尔德甚至感慨道:“只要我能制约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15](15)
因此,货币贮藏手段职能对经济犯罪的作用力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反向的。货币作为贮藏手段对经济犯罪的影响并不是单一化的,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具体而言,应该关注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如果说货币给社会整体带来“冷漠”的算计性态度和“虚飘”的个人独立感,那么货币是否同时可以使人们遵守规范,推动秩序的形成?二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货币是如何帮助人们建立和维持与他人的关系,从而形成秩序的?

三、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

(一) 货币的特殊属性使其既诱惑犯罪又成为犯罪工具

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有两种形态变化。一是由商品转化为货币;二是由货币再转化为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当交货与付款同时发生时,货币是交易媒介;当交货与付款在时间或空间上分离时,货币仍是交易媒介,只是此时货币也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因此,没有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的转移,就没有商品反方向的单方面转移,从而就没有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可见,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与货币的交换媒介职能是一体的。[16]为有效实现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货币需具有一些特殊属性。货币作为流通的交换媒介,是非个人的(impersonal)、与生俱来具有匿名性,货币的运转是没有记录的。[17]货币的这些物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使其具有诱惑犯罪性,又易成为犯罪工具。
首先,货币的便携性。尽管近年来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均处于纸币阶段。纸币大小和重量几乎可被忽略。纸币的便携性可以提高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效率,从而得以普及。为此,纸币也更易隐藏。该特征本来被认为可以提高纸币的安全性。不幸的是,正因为货币容易隐藏才使得它更易成为盗窃的目标,从而具有诱惑犯罪的特征。
其次,货币的直接流通性。货币不像其他物品,需要被进一步出卖才能获得犯罪收益(尽管有时候,钱也需要“洗白”)。对此可以贿赂犯罪为例进行说明。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可能事先并不知晓、也无法深入了解受贿人的特定需求。为了提高贿赂的成功率,行贿人对受贿人支付货币更加保险。因此,货币可使得犯罪更加简便,货币成为贿赂犯罪人的“首选”。
最后,货币具有匿名性。其一,与其他容易被盗的物品相比,货币很难配置防盗装置,被盗时很难追踪。就算犯罪行为被发现,也无法与合法所有人相联系。但货币一旦个人化,它的有效性即会降低。这是任何人也不愿意付出的代价。所以,人们只能忍受货币的低安全性。其二,货币的匿名性使得转移过程能够秘密、无形以及寂静地进行。货币并不会泄露其获取途径,正确识别非法获得的货币的几率非常之低。因此,货币可降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更易诱发犯罪。对此,还以贿赂犯罪为例说明。贿赂犯罪行为人对金钱贿赂的偏爱,不仅因为纸币的物理特性,货币的匿名性也是重要因素。毕竟,仅仅依靠货币要将行贿者与受贿者联系起来非常困难。此外,就算行为人受到怀疑,他同样可以使用货币阻碍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影响的决定。此时,与货币交换的商品是有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即“权钱交易”,货币同时体现其支付手段的职能。

(二) “交往行为理论”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学解读

在社会交往中,人们想要说服别人同意自己的观点,使别人按照自身的想法行事,就应当提供合理理由。因此,人们需要承担别人可能会否认自己想法的风险。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的理论研究指出,人们的行为因他们的想法是否会获得他人的支持和接受而发生变化。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需要彼此之间互相适应,从而形成特定的秩序和规范,使这些交往得以存续。[18]当人们面对一定的个人危机时(比如个人债务),因为害怕失去现有的社交圈和社会地位,这份风险会产生非常大的精神压力,造成情绪紧张。
然而,当货币成为固定的支付手段时,该风险的影响往往微不足道。首先,在经济交往中,当人们知道他人有足够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往往会忽视对他人的背景、可信度、可靠度以及行为目的的考察。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降低了人们交往中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在做决定时,人们也习惯不再对他人进行细节性的了解。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使得人们更容易获得他人的理解,减少了人们解释自己观点和行为的精力,也降低了与他人纠纷的风险。其次,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可以与商品交换相分离,可以在范围更广的社会网络中成功流通。在该社会网络中,所有人都通过货币所代表的资产和责任相联系。货币作为媒介促使该网络的形成,也依靠该网络才能实现职能。因此,作为支付手段,货币为人们逃避社会交往风险提供了可能。
从而,在经济交往中遇到失败危险时,面对这些“不耐烦”“自我”和“害怕”的情绪困扰,人们选择用货币作为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货币来避开社会交往和摆脱谈判困境,试图重新获得和维持社会交往的成功。经济犯罪即是技术性地获取货币的手段之一,它可使人们不再需要适应他人的要求。适应他人的要求时,就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有时甚至需要放弃自己的需求。人们在想到自己需要适应别人的要求才能解除个人危机时,经常会愤怒或者忿恨。因此,简单地权衡之后,人们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实施犯罪行为,人们往往采用行贿、侵占、篡改账簿等更实用便利的策略。此时,人们不再需要耐心地投入时间、精力及其他资源来说服他人。有研究发现,经济犯罪人的性格中常常带有“不耐烦”和“自我”的特征。他们不愿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也从未想要寻求群体力量的帮助。他们更愿意选择退缩,通过隐秘的手段解决理由。这些都说明他们对自己的能力缺乏信心,害怕自己不能说服他人。他们不愿也不敢向别人证明:尽管我犯了错误而且还有很多毛病,但我现在的社会地位仍然是我应得的。[19]

(三) “交往行为”理论解释经济犯罪的内部矛盾和发展空间

一般而言,社会中上层阶级的成员都受过良好教育,收入丰厚,拥有高质量的工作环境和社交圈,能顺遂地融入社会生活。这一方面得益于他们高超的社交能力,另一方面也对他们的社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人们要维持自身的社会地位,往往需要较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如上述研究表明,经济犯罪人中很大比例都有社交理由。在遇到社会困境时,他们很难调试自己。相比于其他犯罪而言,他们中有更高比例的人具有粗鲁、不耐心、自我中心、自傲、自负、不宽容的人格特征。本来应该具有较高的自我调适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才能成为社会中上层阶级的人们为何突然之间具有如此之多的性格缺陷?这是不是由金钱引起的?经济犯罪人的这种性格矛盾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货币的魔鬼功能。但对金钱的“道德冲动”式批判早已为经济学否认。④但是,面对这些经济犯罪的现实情况,货币对于个人的影响,可能早已不能用简单的“物我”哲学来涵盖。于是,就金钱对经济犯罪人的影响而言,需要进一步探讨两方面理由:首先,金钱在经济犯罪人性格养成及转变过程中究竟是否起作用?其次,如果金钱起作用,那么这种作用是否是决定性的?
四、结语
经济犯罪的研究应当深入考察货币的特征和职能。获取货币的手段已由道德理由降为技术理由;贮藏货币提升个人自给自足感和独立感,将人们从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网络中释放出来;使用货币作为犯罪工具,更易于非法交换和支付,可降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作为固定支付手段,货币还可作为人们逃脱情绪紧张和社会人际交往风险的工具。概言之,货币能诱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以及成为犯罪工具。这些初步分析结论以一般性和逻辑性为基础,具有抽象性,仍需接受进一步统计数据的检验和理论研究的证成,以对其批评、改正和完善。
注释:
①经笔者检索,工具辞典、学术文献和理论专著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多达几十种,虽然其中不乏近义、同义重复,但是数量仍然蔚为可观。
②本文并不严格区分“金钱”与“货币”的概念。在论及“货币的社会职能”时,采用经济学的惯常用法。
③对富二代犯罪理由的探讨,虽然很少直接以金钱在犯罪中的地位为出发点,但在运用犯罪学解释犯罪理由时,绝大部分都强调金钱的重要影响。对此,可参见:夏伯平.上海市青少年犯罪理由调查与策略研究。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19(3). 刘应君,秦国文.从制约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理由。青少年犯罪理由,2004(2). 徐建.“富二代”犯罪的法律深思。青少年犯罪理由,2009(6). 周羚敏. 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的内涵、界定及分析工具。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④关于此点具体可参见,专版讨论“‘向钱看’对不对”的几篇文章,中国青年报,1983?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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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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