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意义

【摘 要】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总法律顾问制度应怎样结合公司的实际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责和作用,以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
【关键词】总法律顾问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深入,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国有军工企业将逐步完成公司制改造,企业组织形式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变,最终建立以“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为目标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①。良好、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更是公司降低成本、增强盈利水平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法律顾问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其作用,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个性化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权利架构与基本制度;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②。因此,总法律顾问在公司设立及运转的过程中,起草或修改公司章程是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大量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的规定,当《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允许公司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等,这就为制定个性章程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公司章程只是在公司设立阶段工商登记时一个必备材料,因此,许多公司章程都似曾相识,千篇一律的现象比较严重。等到了公司实际运转过程中,才发现很多情况的决策和执行《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职权不清,决策程序没有相关依据,增加了决策风险,降低了公司决策和执行的效率。
既然公司章程这么重要,那么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应该如何来制定个性化章程呢?首先,应明确公司法与章程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次,是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摸底,深入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具体情况。第三,当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公司新的形势时,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制定或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为公司良好的治理打下纲领基础。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董事会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常设机关,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则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董事会的治理水平能够体现出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水平。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理由,那么轻则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重则会毁灭一个公司。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在这个环节上,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怎样发挥其特有的职能和作用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法律顾问进入董事会,成为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参与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公司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理由,经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审时度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目标,研究提出若干可选择的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的判断决定过程”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是一个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中确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及化解法律风险,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不致出现违法行为,避开决策的法律风险,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二是保障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合法。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程序的违法必定导致结果的无效。虽然在公司中程序的违法不会必定产生决策的无效,但会给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董事会掌握,所以,怎样保障董事会召集、决策程序的规范,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首先,我们要组织制定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决策程序《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主的权利,可以在章程中加以确定,也可以另行规定。其次,有了程序和规则,就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董事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保证董事会召开、决策程序符合程序性规定。第三,当制定好的工作程序或议事规则已不能符合现实情况,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完善。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与监事会

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与公司的监事会从职责上来看似乎相差很远。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且一般为事后监督,而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法律防范和事后的法律补救。虽然如此,我们应该看到,这两者之间是有交叉的。
一是明确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职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前六项列举了监事会的六项具体职权,第七项为赋予公司章程设定监事会职权的兜底条款。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协助监事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明确监事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行使的其他监督职权,这样不仅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更重要的是为监事会制衡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起到了“法源”的作用。
二是现在有一种趋势,提倡监事会在其成员中必须至少选任一名执行监事,由其履行日常监督职能。而对这名执行监事在知识结构上的要求则必须是精通业务、懂财务、法律知识的人员。所以,作为一种工作模式的探索,总法律顾问在未担任公司董事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担任监事呢?我们认为,这并不违反“监事只能由公司股东和职工担任”这一规定。同时,总法律顾问担任监事有一个很大的优势,那就是,监事会也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所以作为总法律顾问,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能够更有效的的行使监督权,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当总法律顾问制度面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必须努力跟进,适应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能和作用,力争使该项制度焕发出勃勃生机,为公司的发展与兴旺做出新的贡献。
注释:
①张宝霞.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由及策略[EB/OL].
http://.cn/neikan5/farenzhili.htm
②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理由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③李申田,顾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程[M].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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