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比特币法律理由

摘要:自2009年以来,比特币被人们普遍的称为新型的货币形式,凭借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迅速扩大影响范围,受到人们的追捧,其也在不断的攀升。但是,比特币的投机也越来越严重。比特币的出现有其理由,包括经济在、政治等。但是究竟比特币是不是真的是货币的未来,并没有定论。而且,其对现有的金融制度体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比特币 开源 投机 去中心化
: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13-02

一、比特币概述及特点

比特币(英文:Bitcion,简写:BTC)是一种开源的,基于网络的、结合计算机网络点对点技术和学技术的匿名数字货币。它是由一个叫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日本人于2009年提出的概念设计开发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分布式的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基于一套编码通过公开复杂的算法生成。任何一个人可以下载专门的软件,通过利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获取比特币。如同金银矿的开采那样,所以也被形象的成为挖矿。而另一种比特币的获取方式比较简单也易于操作,就是通过交易用主权货币购写比特币获得。比特币根据相关算法,被设定为一个速率可知的减速发行模式。而且不会因为参与挖矿的人数的增加而加快,最终达到2100万个比特币的稳定数额,以保证不会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的出现。
比特币产生伊始,也仅仅在IT界小范围流通,到2011年11月,才可以兑换美元。诞生近5年的比特币,在近期对美元的大幅的飙升,而且大幅度的剧烈波动。2013年雅安地震,壹基金先后接受了235枚时价3.5万美元的比特币捐赠,捐赠者分别来自比特币中国和比特币个人持有。比特币进入了中国大众的视野,而且在业界追捧之下,迅速攀高。截至本文时,比特币的时价是4840.08元(数据来源,比特币中国https://vip.btcchina.com/)。
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曾经提倡废除美联储,他设想用一个自动化系统取代银行,以稳定速度增加货币供应量,消除通货膨胀。奥地利经济学派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哈耶克在他的《货币的非国家化》中完整的阐述了一种去国家化的非主权货币的构想:废除银行制度,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而比特币之所以有如此的发展和潜力,这也跟它的特点密不可分的,其主要有去中心化、总量固定、增量可知 、专属性和匿名性的特点。

二、比特币影响因素法律分析

影响比特币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如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就比特币发生因素而言,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比特币“刚性需求”因素分析

所谓比特币的“刚性需求”因素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中的货币先后经历了物物交换、一般等价物、金银货币、纸币等模式的发展,探索新型的货币形式,进一步的推动交易的便捷、安全、低消耗等是一种必定的需求。加之失范的政府行为、通货膨胀等金融风险的刺激,也促使市场参与者不断地探索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这些风险的货币形式。正是因为塞浦路斯金融危机,比特币大放光彩。随着政府对银行储户征税和施加更为严厉的资本管制措施,人寻求资金的出路。同时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之下,通货膨胀时有发生。通货膨胀使得资产缩水,也促使市场参与者寻找一种受通胀因素影响最小的货币形式。“刚性需求”主要体现在,市场参与者并不是为了积极的寻求资产的增加,而是避开资产利益的缩水、蒸发进而采取的一种被动性的回应。一个良性的金融体系,是应该考虑这样的一个因素的。并且通过立法,使得这样的一种诉求被合法化。

(二)投机性因素分析

从郁金香泡沫以来的历次泡沫无不是从正常到疯狂的投机。比特币同样也是如此,2013年初1比特币的为13.16美元;4月10日,达到266美元后数小时暴跌60%到105美元,此后又反弹到175美元等。同样,比特币在中国的也像过山车一样,2014年1月8日为4718.51元;12日飙升至5430.10元;目前维持在4700元左右(数据来源比特币中国2014年2月6日)。在纯粹的炒家眼里,比特币之所以充满吸引力,是因为它给那些渴望在早期跟进,然后一夜暴富的参与者提供了梦想,形成了造富神话。在投机者的心里,比特币正是因为具有的特性,使他们坚信他们的投资会变得更有回报。北京安邦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刘枭认为“最重要的是2100万上限的特征,使得比特币成为了一个具有强烈投机属性的工具”。如果把比特币的发展分成两个阶段的话,那么开始的阶段是“刚性需求”而现在的阶段,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投机性在发挥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认为“比特币在鼓励人们进行货币囤积,这不是人们希望看到的一个货币体系。我希望它能够推动交易,让整个经济活跃起来,但比特币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根据交易制度考虑,适度的投机可以活跃经济,增加参与者数量。但是过度的投机,将会危害整个的制度本身。

(三)被异化的信用基础

按照传统的货币理论可知,当货币发展到纸币阶段以后,其背后的担保逐渐由金银发展至国家信用背书。现在国家货币的背后是国家信用保障,但是比特币由于其去中心化,它没有统一的发行或者管制单位,也不受央行的制约。比特币的信用基础,其实就是自愿的接受程度,直接的体现就是其适用范围。而自愿的接受程度,会受到期望程度的影响。当比特币从“刚性需求”演化至投机性占主导的时候,其期望程度更加的强烈。但是期望程度往往是不稳定的,往往很细微的变化都会被杠杆作用放大,出现的剧烈波动。国家信用背书的背后是一国的财力作为保障,并且被立法所认可保证实施的。所以,也正是比特币的特点决定了其信用基础是脆弱的,而且是往往是被一种投机的冲动所异化的,如此,把比特币理解成一种商品反而更加的贴切。

三、比特币带来的制度困境

(一)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负面影响

对现有的法律体系的负面影响主要冲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即相关的立法缺失造成的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比特币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冲击。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比特币的出现以及在参与者的追捧之下的发展是极其迅速的,与之对应的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国外对此也没有定论)。除了较早颁布的并加以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法律以外,并没有一部针对专门的针对货币的《货币法》和针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电子货币法》等。而且有关人民币的规定,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针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更多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在效力上就大打折扣。随着新的情况的出现,如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国际化等理由日益凸显,进行专门的《货币法》等的立法也刻不容缓。
2、动摇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
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20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而比特币这样一种去中心化的、非法律规定的“货币”大行其道,无疑将是对我国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严重动摇。这也反映了比特币或者类比特别这样的虚拟商品,在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情况下,无法作为市场流通货币的客观现实。

(二)对监管制度的负面影响

1、匿名交易带来的困境
比特币被设计为允许匿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比特币的交易可以通过随意变换的收款地址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公开密钥技术不再依赖系统,每次使用时都是重新生成的公私钥进行交易,这样的一次一密的方式,无法跟踪。当计算机被攻击,比特币被盗的情况下很难补救。同样,匿名交易,将会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为腐败提供条件。宏观上讲,将无法进行有效的经济数据的收集。严重的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并且造成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等等诸多的困境。
2、去中心化带来的困境
比特币没有任何发行机构或者管制单位,没有国家的信用背书或抵押物,不受央行制约。而且,其支付也没有制约中心,货币转账是由网络节点进行的,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实现流通。这将使得银行在整个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中心作用受到影响。一方面,比特币会影响到银行的货币供给机制。另一方面也会对货币的传导机制产生不利的影响。总之,比特币不是央行发行的,又不能起到对创造货币产生作用的高能货币的作用。所以比特币还有可能冲击基础货币的结构和内涵。
3、对反洗钱制度、税收制度的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正是由于比特币的专属性和匿名性,使得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有效的进行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和反洗钱调查工作。

(三)对司法制度的负面影响

1、证据制度、证明规则的影响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专属性和特殊的交易规则等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使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去中心化,没有没有主要部门的管制和干预,交易记录和交易环境就无法得到保障。匿名性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证据的取得和固定变得困难。而且虽然新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规定,但是初步的,远没有涉及到这一层面。而且,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不论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比特币的出现使得原有的证明规则变得难度加大或者不再适用。而这一切,又会严重威胁到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这也恰恰是与比特币的初衷以及整个货币的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的。
2、保全、执行的影响等
根据我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的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对于符合财产保全规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而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策略。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而这些措施,在比特币的面前变得极为的困难。比特币的出现,不仅会使得洗钱行为变得更加的隐秘,违法犯罪行为变得更加的容易,即使是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合同责任、法律责任等)也变的更加的不易。违法成本的低下,违法行为的便捷,都会使得法律形同虚设,严重的损害了法律权威,司法的公正。
四、总结
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全新的尝试,其在产生方式、主体、流通方式以及支付方式上有着自己区别于传统的特点。但是,并不是每一次新的事物出现我们就要追捧,我们应该冷静的看待。权衡利弊,慎重处理。法律的作用本是调整社会关系,通过法律的运转使社会更加有序。虽然比特币发展迅速,但是其在合法性层面缺乏有力支撑,在整个的法律框架体系中缺乏具体的定位。就整个的法律分析而言,比特币(包括类比特别)虚拟商品的属性界定也是最准确。
【参考文献】
[1]于江著.新型货币“比特币”:产生、原理与发展[J].吉林金融研究.2013,(05).
[2]张超著.新型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发展目前状况及其对现实经济和金融影响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3,(05).
[3]娄辉雄著.比特币法律理由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我国资产泡沫风险和策略[J].经济研究参考.2010,(08).
作者简介:
姬海军(1987—),男,汉族,籍贯:河南鹤壁,学位:201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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