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谚语中法律错误

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有“理”无“据”,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理由,有“理”还得有“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迟延举证也可能导致有“理”而败诉;超过诉讼时效,有“理”还得守“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没有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不出庭应诉等,都是造成有“理”而败诉的重要理由。
有理并不总能走遍天下,有理只是有利于成事的一个环节,“理”能否最终转变为有利,转化成现实的利益,必须要具备其他条件,如聘请律师、积极取证等有效的策略。
杀人偿命
在法制生活中,杀人并不一定要偿命,典型的就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不但经典谚语中的法律错误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shuoshilunwen.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不偿命,甚至还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是赔偿等民事责任也由其监护人写作技巧。未成年人杀人也不必须偿命,因为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此外,我们还有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但缓期执行。一般是经过两年后,如果没有必须执行死刑的情况,就改为无期徒刑。
因此,这一带有情感色彩的“经验之谈”,需要接受现代生活的理性思维,特别是法律规则的检测,并被现代生活所替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这种同样出自传统社会的绝对化思维,也需要接受多元社会的“多样化的情景”的检测,而被基于“多样化的情景”的法制规则所替代。首先,欠债要能有证据证明,特别是在没有借据的口头借款中。其次,存在诉讼时效理由,上文也已经提到。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予以保护。最后,“恶债非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等情况下,出具的欠条等属于“恶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诉讼到法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所以,在一些场合中,欠债还钱,并不天经地义。
(摘自《政府法制(下旬)》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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