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以人为本;国民税权;法律保障;预算法完善
所谓国民税权,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涉税主体一方的国民,亦即全体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力和权利的合称。其不仅是征、纳税活动中,相对于征税主体而言的一个经济范畴和法律范畴,也是较之于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权力和权利而言的一个对等概念。国民税权的法律保障理由,是国民权利实现诉求的根本,也是我国实现以人为本、法治兴国方略的具体举措。
1 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人权理论与国民税权
主权(Sovereignty),源于拉丁文superanos,其涵义为“最高的”。人权(Popular sovereignty)源于西方政治语境,既是西方思想家所诉求的一种理论学说,也是一种法律价值和依据。人权是从“民有”的角度厘清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其内涵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人权与税权的关系涉及人权与国家税权及国民税权的关系,人权与国家税权的关系其实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博弈关系理由,人权与国民税权关系其实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国民税权利和谐共融的关系理由。国家中,人权终极目的是实现人性利益的发展和完善,税权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最大和谐。人权与税权的社会利益与价值只有正相关,才能在国家范围内彼此相融相长。因此,国民税权作为税权的一个分权,是体现人权质量的重要的权利,它以人权作为理论依据,以财产权为内在本质,在宪政制度中实现其内在价值。
1.2 财产权理论与国民税权
财产在各国民法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对财产的看法,哲学家通常将财产当作与实现基本价值相关联的工具,而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所有者所拥有的资源性质的权利,财产权人能够自由行使其资源财产权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财产权是具有多重身份的概念,对于财产权的社会属性反映在它的人权特征上,即财产权的人格化的灵性。国民税权本质包括国民的基本税权和具体税权,是将国民的基本人权中的特殊权利——税权专门研究并使之完善进而推动国民全部人权的顺利实现。税是纳税人私有财产向国家的一种合法让渡,因此国家合理征收。
1.3 宪政理论与国民税权
宪政的概念对于中国民众而言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具有明显的西化色彩。宪政与其说是西方政治阶级斗争的历史实践与总结,倒不如说是国家和公民的一种文化和素养。宪政应该是一种公民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民族的文化、道德与习俗在法律运作中的体现。对宪政理论历史上众多的仁人志士和学者各有己见,但是如何找到建立建设宪政国家的主要矛盾,而不是只停留对其表征的探讨,才是解决理由的关键和终目标。笔者认为,宪政具有静态和动态的品格,静态的宪政需要优良的宪法、法律和政治制度与之相佐,动态的宪政意蕴着不同的国家各有特色。理想且高效的宪政国家需寻求并解决实现宪政核心理由上的中枢矛盾,即公共财政理由。因为宪政和公共财政有密切和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公共财政的法治化是保障及人权实现的重要前提,也是宪政的核心要件,两者只有和谐共生,才能达到双赢。税收和公共财政理论息息相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一般达到财政收入的90%以上,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经济基础,税收又主要来源于国民收入。因此,对于公共财政的研究理论同样运用于税收,财政立宪的核心是税收立宪,其立宪的目的是规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同样包括国民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