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之思:情理和法理协调和冲突

摘 要 电影《真水无香》无疑为我们上演了一场情理与法理交汇的取舍之争。正所谓“法不容情”,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强调法不容情是必须而且必要的。毕竟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信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全社会普遍坚信法不容情才能为法治建设打下良好的法治社会基础。只有在完善的法律面前强调法不容情才是最好的法治社会之路。在这样的法律制度的指引下的法治建设,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良好社会目前状况。只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协调一致才能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亦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情理 法理 情理法 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王世友,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1009-0592(2014)03-297-02

一、情理、情理法与法理

(一)情理与情理法

情理,即人情或者道理。法律作用上的情理应该是指案件的案情实况和事实理由。这儿所说的情理不同于其他学科范畴,指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当然也包括对事实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人情和道理。也可以说是人伦情理。在此主要是与法理相对应的,但是与法理同样对案件事实和审理依据,案件的结局产生重要影响的人伦常理。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早期是十分重视人伦常理的,甚至重于法律。最为明显的是早期法律思想中,就有原心定罪之说豍。就是说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追究犯罪者本人心里的犯罪动机,并以此来确定犯罪者有无罪过或者是罪过轻重。原心定罪应该是春秋决狱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自汉始,几代王朝都将其作为本朝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的一大特征。情理法也由此产生并发展,在几千年的历史更迭中始终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里一个方面来讲,原心定罪或者说情理法能够伴随几千年历史发展而不断改善,也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情理法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要,能够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并巩固其政权。
原心定罪源于儒家的法律思想。但是我们知道在春秋战国时代,当时是百家争鸣之期,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等无不大放异彩,争取得到当权者支持,为什么独独儒家的法律思想能够适应统治阶级需要,获得政权实力支持呢?我认为这也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人情社会基础决定的。当时的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世,并坚持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当时秦国也是最好的证明。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秦国凭借商鞅提出的变法图强确实实现了由弱国向强国的转变,并且也凭借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实现了战国时代的统一大业。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秦国实现统一诸国之后,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就灭亡,并被汉朝取代。与秦不同的是,汉代自建国之初便实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当然这是适应当时大乱时代之后,社会经济各方面百废待兴的局面所决定,而且人民经历战乱之后诚然已经是无法再承受任何来自统治者的压力。但是休养生息之后,汉代统治者并没有照搬秦代的重法治世之说,而是选择了在人们看来是相当柔和的儒家法律思想,并进一步实行春秋决狱。
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社会重人情轻法制的因素决定的。汉代实行继续实行秦代实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在轻罚轻重方面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或者说变通的实行了当时的法制。相对于秦代的强硬法家思想,这无疑也是一大转变,也可以说这是汉儒凭借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发起的一场根本性变革。我国古代的情理法正是源于此。或者说情理法源于原心定罪。原本应该顶罪的行为,因为这些转变变得微不足道,甚至一些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来是被鼓励的。比如“亲亲得相首匿”使得一些可以被揭发的犯罪行为变得不可揭发,甚至来说揭发一些犯罪行为本身会被认为是违法。这就逐渐演变为后世的情理法。
(二)法理
法理,即法律所依据的原理,或者说法律的理论依据。我国最早的法理一词始于汉代,隋朝、宋代、民国时期豎都有法理之说。其中所提到的“法理”一词,指的就是法律或者法律原理的意思。
我们所指的法理主要指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引用并且对案件的罪与非罪,罚及其轻重做出审判的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则或者法律原则。这些规则或者原则与前面所讲的情理有着本质的不同。情理讲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人情通达,相互关照之义,而此处的法理即法律规则原则讲求的是法律的本意。要求按照已制定的法律对案件事实做出法律分析,并作出最终的法律审判结果。所以法理在这儿代表的是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学理,是与前面所讲的情理相对应的。我们知道社会实际情况是缤纷复杂的,法律无论怎么详尽,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毫不遗漏的规范起来,所以法理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也有一些国家会选择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律渊源。豏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愿看到的局面。

二、情理与法理的协调与冲突

(一)情理与法理的协调

我们应该注意到,情理与法理是相互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绝对矛盾的。只是二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在具体理由的适用上,难免会产生不同的实际效果。情理与法理是辩证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情理与法理的产生方式不同;第二,情理与法理的适用条件不同;第三,情理与法理的适用效果不同。情理原指的是产生于普通大众中的一般人情世故道理。它没有任何专业的升华阶段,而且关于情理,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是法理与之不同。法理的产生需要经过专业的有一定知识基础和积累的专家人员,经过长期和反复的论证,讨论其可行性。简单地说,情理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法理产生于专家人员的理论论证。专家论证的法理也需要经得起情理的推敲,但是却又高于一般的情理。
在情理与法理的适用方面,非常明显的是,有相关法律规定时,就要适用该相关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可适用法律原则。情理类似于法律原则,无疑应该是最后适用的。这儿的法理或者说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在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的适用。电影《真水无香》中,宋鱼水法官给了我们最好的答案——调解。这是关于法理与情理不能很好地协调时的一种处理策略。法理和情理在适用上效果应该说是不同的。就法理来说,适用于案件的审理是其本意。但是当情理在案件审理中适用时,那就说明现行法律规范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这也就需要我们的立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回应,并针对不完善的部分加以完善。法理与情理相辅相成当然是最好的结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案件会出现严格依法审理时出现不和情理的尴尬。

(二)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在电影《真水无香》中,展现的更多的是宋鱼水法官如何针对案件进行的调解的,也就是当我们面对情理与法理不能很好的协调是该如何处理的理由。比如影片中荷香园食品厂案。东城、西城本是一家企业。但是当另一家抢占先机,早一步注册了荷香园商标时,没有注册商标的一方便在法律上处于劣势地位。出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虑,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也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争取在世贸组织中取得更大话语权的必备技能。
但是就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看来,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相对薄弱的。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懂得及早注册自己的商标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现实情况让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目前状况就是很多不懂得或者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面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人抢注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仍然按照知识产权法去审理案件,难免会出现抢注者受到法律保护,而长期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企业却因为没有注册而面对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甚至要赔偿别人经济损失这样的情理与法理冲突的尴尬局面。
我相信这绝不是我们立法者想看到的,这也绝不是我们立法者的本意。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了这样的尴尬局面,面对在这样的理由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以影片中的荷香园商标案为例。我们看到,宋鱼水法官也意识到这个理由。但是宋鱼水法官却巧妙的避开了这样的法律尴尬。我们都知道如果直接依照当时的知识产权法审理,注册商标的一方无疑会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一方面对的是侵权赔偿和停止侵权的判决。但是我们宋鱼水法官面对这个案件时,并没有直接依照法律作出审理,而是采取了调解的形式,使得双方避开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从而恶化双方的关系的局面。影片中最终的调解结果是:已经注册商标的厂方出资,作为对未注册商标一方一定的补偿,使其可以有资金另外研发新的商标。这样做的很大一个好处就是,使得双方矛盾不至于激化,既可以解决现有理由,还考虑到以后可能由此引发的理由。换言之,既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又考虑了该案件的社会效果。

三、法理与情理冲突理由的解决

法理虽然源于情理,但是也高于情理。正因为如此,在法律实践执行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严格依法律程序时出现于情理不符,甚至难以被普通大众的情理观念所接受的结果。这些理由并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的理由。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往往遇到这样情理与法理发生不能协调的局面。作为一项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我们的法学专业在遇到这样的理由时该如何更好的解决理由呢?
协商调解解决。在影片《真水无香》中,也有给我们展现这样的案例。以荷香园商标案为例。在案件中,主审法官面正是临情理与法理冲突的理由。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经过开庭审理之后,未注册商标的一方难免赔偿的结局,注册商标权的一方当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在该案件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一个事实就是,虽然未注册商标权的一方不应该继续实行侵权行为,这是对既有权利方的法律保护。不过从历史上来看,未注册商标权的一方确实也是最早使用该商标的厂商。但是就当时法律规定来说,当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裁判,未注册方肯定会蒙受很大的损失。所以影片中主审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结案,最后结果还是令人十分满意的。
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从影片中也可以看出来,早期的知识产权法并不是很完善,在面对一些理由时,难免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兼顾的理由,也会由此产生情理与法理不能很好地协调甚至发生不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冲突局面的尴尬。但是,同样的理由放在今天就完全不是理由。因为现在看来我们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是相当完善,已经可以很好地面对和解决这些理由了。这也说明,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法律规范,使之与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理由相适应,才能更好的解决理由。
注释:
豍最早见于《汉书·哀帝纪》:“《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豎李大钊《国情》:“以新约法为物,无吾侪管窥法理之馀地。”
豏即: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以法理作为法的渊源。
参考文献:
[1]胡春明.情理与法理之间.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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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卫平.司法公正与情理.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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