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理由

[摘 要]大学毕业生都要经过毕业实习的考验方能顺利离校,步入社会,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但是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文章将通过相关数据揭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目前状况,分析理由,并从实习生主体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学校和实习单位职责分配等方面提出相关策略,以求在劳动法层面上使实习生相关劳动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法律保护;劳动法层面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日说法》曾道的“李淑汞中毒案”,法制周报曾刊载的“邓振国与北京三一重工案”,都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例,但是由于实习生并未获得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专门关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又甚少且缺乏执行力。鉴于此,将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提到劳动法层面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目前状况

(一)劳动酬劳过低,实习生被当做廉价劳动力

在此,笔者想引用2012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所做的一组调查数据。根据其问卷调查显示——“实习生工资在500元/月以下的占到47%,500~1000元/月占33%,1000~2000元/月所占比例为17%,而2000元/月的仅占3%……劳动酬劳在1000~2000元/月的被调查者工作时间在8~12小时。而劳动酬劳在2000元/月以上的被调查者全部的工作时间在每日12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5小时,相对来说,实习生的酬劳普遍比较低,而且访谈时许多人是零酬劳。”①由此可见,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之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时间顶岗工作却酬劳甚少。更严重的是,某些学校无视教育部有关规定,检测借“校企双赢”、“工学结合”模式,以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为名给用工企业输送实习生以谋取利益。

(二)劳动时间过长,加班现象严重

最近看到一则消息,广州铁路某职业学校电器工程系二年级学生薛珍珍(化名)到一家大型电子工厂实习,每天从晚上7点工作到次日早晨7点,忙的时候要到次日早晨8点,干的是检测激光头,然后焊接一下,干来干去就一个简单的动作。薛珍珍母亲看不下去了,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结果在查阅资料后,发现相关法律空白,大学生实习居然不受劳动法保护。(案件陈述来自中顾法律网)此案即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时间长,加班多的典型案例,实际上也反映了广大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盘剥的目前状况。用人单位延长实习生劳动时间,甚至长期安排其夜班实习,却很少会支付实习生加班费,劳动酬劳也少之又少。

(三)实习期间由于工作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难以得到救济

人身意外伤害在实习中发生的几率不是很高,却是最难解决和社会影响最大的事情。如:《法制周报》曾报道的“邓振国与北京三一重工案”、《今日说法》曾报道的“实习生的遭遇”中的李淑汞中毒案。两个案子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劳动能力下降,却难以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求法无门。多数情况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伤害发生后,实习单位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实习生为其员工,进而拒付赔偿。

二、理由产生的理由

(一)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缺失,使其劳动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实习生往往不被认定为劳动者,主要的理由如下:
1.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方面说,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付劳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②而实习生由于专业经验不足,通常只能做基础类工作,并没有代替用人单位的常规雇员,所以其实习酬劳通常只是鼓励性质的较少的酬劳。而实习生通常也只是以熟悉工作,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认识社会,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为目的,并非以获取劳动酬劳为目的。鉴于此,有学者把实习看做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
2.从档案关系方面说。有人提出——“在我国现阶段,判定主体身份的依据是档案关系,而档案关系由其就读学校以学生身份加以保管,其身份就是和学校存在教育关系的学生;档案关系由某单位以职工身份加以保管,或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身份就是有权支配劳动力的社会劳动者。这两种身份不能重叠”。③

(二)相关法律缺位或缺乏执行力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对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首先,从劳动法律制度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系统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责任不明,缺乏规制

首先,正如前文提到的,实习单位为了规避责任,通常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只是口头确定,责任分配不明;其次,学校一般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离校手续,学生通常是离开学校,进驻实习单位开始实习生活,很难得到学校的专业指导和指导员生活上的照顾;最后,实践中常见的是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结束后让实习单位开具相关证明交予学校以完成实习任务。整个过程学校和实习单位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接触,它们之间的责任分配自然无法明确。综上,三方责任不明,相互之间缺乏合作,也缺乏制约,这是造成实习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又难以得到救济的重要理由。

三、该理由的相应策略

上文中,笔者较详细地分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损害的理由,目的是为了针对理由寻找解决之法。下面,笔者将在分析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倡议:
(一)有条件地承认实习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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