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是怎样法律

【文章摘要】
刑法是尊重人性恶的精巧教义法。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应构建精巧的刑法体系,践行客观解释策略;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灵魂,司法适用是刑法的生活。
【关键词】
罪刑法定;法益保护;精巧体系;规范刑法
实然与应然,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大的间隔。法官没有炮,没有金钱,但有笔墨。当问及“刑法是怎样的法律”时,此命题是在表达“刑法实际是怎样的法律”,抑或“刑法应当是怎样的法律”?富有创造力和勇气的法官,不会对实然和应然的距离产生恐惧;胆怯而缺乏创见的法官,造就不出自由的法治国。前者的回答是,刑法是尊重人性恶的精巧教义法。

1 罪刑法定——尊重人的刑法观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无法,则无刑;“法”乃“书面法”、“严格法”、“事后法”、“确定法”、“适正法”。
刑法比其他法的领域更需要法的安定性,而判决总会有变更的一天,旧有判决判定一个行为违法,而新的判决可以依据新的见解判定这一行为并不违法,因此,法官只能适用“书面法”。类推解释,只是源于具体事实和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然而,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推而广之,就都有定罪量刑的危险,因此,法官只能适用“严格法”。不能拿今天的命令约束昨天的人;不能让今天的人遵守明天的规范,因此,法官只能适用“事后法”。一个言出有据的批评往往比不实批评更具危害;不明确的刑法为强大的国家机关恣意侵犯国民自由找到了形式上的法律根据,不明确的刑法比没有刑法更容易侵犯国民自由,因此,法官只能适用“确定法”。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具有构成要件的刑法谦抑性和刑罚程度的刑法谦抑性,应当铭记最严重的案件并未发生,最严重的案件永远发生在以后。因此,法官只能适用“适正法”,转变重刑观念,做到量刑合理。

2 保护法益——人性恶的刑法观

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地直面邪恶,我们又怎么能彻底地明白正义!人性邪恶,则需保护法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他人利益。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犯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应主张实质的违法性论。法益侵犯性是犯罪的两大实体之一,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刑法的保护法益涵涉个人法益(人身、财产)、社会法益(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国家法益(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军人职责)。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应接受法益侵害说。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应仅从客观上理解法益侵犯,发扬客观的违法性论。

3 精巧建构——体系刑法观

周光权教授指出,刑法理论不是越简单越好,而是越精巧越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缝缝补补”的痕迹异常明显,“不求精进”的惰性异常强大。建构精巧的刑法学体系,需要学派之争。要在中国推行法治,就必须在司法实务上贯彻刑法客观主义。例如,“2012·7·1”深圳民警李才坤策划杀人案中,起诉书控告,被告人李才坤认为被害人班统陆气焰嚣张,谩骂民警,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检测持刀抢劫案将被害人班统陆开击毙的想法。被告人李才坤根据“气焰嚣张”、“纹身”、“前科”、“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杀害被害人,不无存在主观主义的影子。

4 司法适用——规范刑法观

法官怎样将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适用于2014年?原意主义者倡导给出刑法条文的原初含义,主张在各种可能解释的汪洋大海中,惟一能够使法官避开根据其个人偏好来理解刑法语言的路线就是去考察制刑者的意图,法官应当从考察制刑者的原意入手来解释刑法条文。如果真要如此按图索骥的话,那么我们需要查阅当年刑法修订者的声明、为此展开的讨论以及批准过程中的种种评议。这是一种主观—历史解释论。
然而,很有可能在探寻某一刑法条文的原意时陷入困境,因为该条文的修订者和支持者从未表达过任何相关的意图。事实上,他们甚至根本不曾想到过会出现今天所讨论的理由。其实,他们当初怎么想是他们的事情,为了使现在的案件得到合理的判决,不可能按照他们当初的意思办,试图通过考察1979年或1997年来寻求刑法答案的做法是毫无作用的。他们已经创造出了一个生命体,而这个生命体的发展并不能完全为那些天才的“刑法之父”所预见,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必须按照我们所有的经验来加以论刑法是怎样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shuoshilunwen.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判断,而不是仅仅根据二十年前怎么说就怎么办。如果说刑法在其通过时意味着什么,那么今天就意味着什么,那就等于将刑法的伟大条款局限于制刑者在他们那个时代和情况下加诸刑法的解释。
法官不是在真空状态下办案,身处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他们;反之,社会也会受到法官言论的影响。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尽其所能忠实地解释法律,而不是忠实于立法者,视立法原意为绝对真理。刑事判决永远向重新审理开放,因为生活经验和新的理解总在不断增长。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敢为天下先”的司法判决能够塑造社会。在今天这样一个面对种种国际威胁而行政权力膨胀扩张的时代,惟有法官的这般勇气方能护佑国民的自由社会。应坚持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主张客观—目的解释论。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策略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M].徐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法的门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高磊,男,汉族,1988年11月生,山东泰安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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