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理由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理由是关系到国民生命健康的大事,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理由频发,严重危害着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应当从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改善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形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的配套机制,重塑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治理结构等方面入手,加强对食品安全理由的社会性管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性管制 理由
1672-5336(2014)08-0066-02

1 我国食品安全目前状况简述

从三聚氰胺事件到事件,从染色馒头事件到塑化剂事件,食品安全理由一直伴随着我们。2013年,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集中侦破各类注水肉、检测牛羊肉等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件382起,现场查扣各类检测劣肉制品2万余吨。有行业人士称,食品企业散乱多难以监管,且鉴别食品质量需要具备一定鉴定技术,普通消费者乃至工商质监部门很难通过肉眼鉴别真伪,这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理由频繁出现,引发公众恐慌,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毒米线、注水大米、橡胶鸡蛋、方便面塑化剂等理由依然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现有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管制过程不透明、管制主体单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技术较低等不足等方面,因此,应当注意发现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中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积极推动出台政策,及时堵塞漏洞、清除隐患,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以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更有效地社会管制。

2 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的策略倡议

2.1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及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理由。等政府部门会通过报纸、网络公布所查处的案件情况,但对未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却很少,很难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目标,各部门应加强信息互动和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平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具体说来,农业部门应发布农药残留等方面的信息,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布食品质量检查的信息,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种类、产地等信息及时通过互联网、电视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最大程度上做到早发现、早公布、早预防、早处理,尽可能减少消费者的健康和经济损失。

2.2 改善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形式

我国目前的社会性管制存在事后管制、管制的形式化等理由,为了保障管制的效率和效果,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善。首先,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链,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养殖、采购、运输、贮藏、销售环节等进行全程的监督,而不是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才追根溯源,本案例中的检测羊肉能顺利通过采购等环节到达消费者的餐桌,充分暴露了管制环节的缺失。其次,应设立随机性的食品监督形式。现有定期检查、商家主动送检的形式很难达到真正的监管效果,使质检和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流于形式。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果着实显著,但若仅依靠此类行动,忽视日常对管制程序的改善,无法真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管制。

2.3 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的配套机制

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管制是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应配套机制的支持。1首先,要组织开展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梳理和完善,解决标准体系不建全面、各标准之间相互交叉及标准本身制定不合理的理由,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其次,应增强各部门食品安全检验的能力水平。通过吸收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相关检测设备,提高检验的专业性和可靠性,避开再次出现案例中普通的检测部门无法检测出查重羊肉的局面。同时,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对监管过程中的合格或不合格企业及消费者信息等进行记录,对于确定为安全的食品企业持续跟踪监测,对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企业依法处理,以此为缺少鉴别能力的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依据。

2.4 重塑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治理结构

我国传统的社会性管制以政府为主导,忽视了“政府失灵”现象的风险,因此,应当发挥其他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以社会整理利益为中心,多元主体共治的治理结构。比如,食品行业从业人可以自发形成监管协会,利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行业内食品安全理由进行监管,弥补政府管制专业性不足的情况;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听证会、浏览政府信息等形式,听取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管制情况的最新进展;新闻媒体可以发回影响力大的优势,及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总之,社会各主体应取长补短,互助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中的互动结构。

2.5 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性管制的相关法律建设

现有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条款过于笼统,惩罚力度较轻,致使很多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益而以身试法,严重威胁了市场秩序的稳定与民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应当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建设,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应当将模糊的法律条文细致化、可操作化、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标准,加强处罚力度,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健全现有的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等途径,为消费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和支持,全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累食品安全事件的司法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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