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论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价值社会团结

[摘要]源于社会分工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理由影响着社会团结,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则有助于化解社会团结风险。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不仅能比较好地维护强调横向团结精神的合作共济理念与强调纵向团结精神的社会权理念,还可为推动各类社会团结提供规范的制度路径。相异社会团结的有机组合形成特定的社会团结结构。为应对农村留守儿童理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不可避开地要进行制度调整。而这种制度转型将在多个方面推进社会团结结构的变迁。[关 键 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社会团结价值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律理由研究》(主持人:董溯战;批准号:07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董溯战(1972-),男,河南兰考人,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A[文章编号]1008-7672(2014)01-0080-09
社会分工导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理由。改革开放助推中国经济发展,耕、种、收等农业专业怎么写作快速发展,工业和怎么写作业的门类日益细化。农业分工解放了大量农村人口,工业和怎么写作业的分工则产生了劳动力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怎么写作业转移,农民工群体因而出现。频繁的工作流动、较低的劳动收入、二元的城乡户口和教育体制等因素使得许多农民工被迫把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父母无法按照传统方式与留守子女一起生活并提供全面的生活照顾、健康保障及教育引导,年事较高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精力有限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成为众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照管人。于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照管、教育、健康及心理等理由相伴而生。中国经济领域的分工因为农民工的参与而得以发展,农村儿童养育保障分工中父母作用的弱化却未能获得有效的填补。即,旧的分工被打破,而新的分工却未能及时建立。存活权保障分工的失范和失衡不仅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现在和未来与社会的合作,也影响儿童父母及其他相关亲人与社会的相融,社会团结弱化的风险日益凸显。本文拟探讨如何依托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推动社会团结的理由。

一、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价值目标的社会团结的类型

社会团结①是指构成社会的人、群体及组织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和状态。作为系统的社会团结理论的提出者,涂尔干不仅论证了社会如何结合成整体的理由,还研究了法律与社会团结中的关系。涂尔干强调:“团结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使普遍的、无定的个人系属于群体,它还能够使人们具体的行为相互一致。”②他认为,社会团结可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其中,机械团结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团结则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与独立的人格。③机械团结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视为犯罪,因而,机械团结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团结的主要手段。④社会合作是社会存在的方式,社会团结则是社会合作的粘合剂。社会团结把不同信念、不同地位、不同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为开展各种协作奠定了基础。规范性和稳定性使法律成为强化社会团结的重要手段,而且不同类型的法律重点维护的社会团结类型不同。如果说社会合作依托于各类社会团结,则不同社会团结的稳固依赖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依此而言,所有法律安排都应以维护一定的社会团结为价值目标。只有如此,社会系统才具有可持续性,作为社会系统要素的人才能永远具有“社会性”。
作为存活权保障法,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旨在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以维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人应当具有的内在价值。而上述目的的实现过程也是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实现城乡相融的过程。即,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具有推动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整合的功能。而该功能就是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推进作为其价值的社会团结的过程中实现的。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价值目标的社会团结可区分为家庭团结、国民团结、职业团结、社区团结、公益团结。尽管不同团结类型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不同,但它们既是农村留守儿童所处的社会网络的反映,也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体现。
家庭团结是指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联。家庭团结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主要社会团结类型。无论是已有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未来建构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都需要把家庭团结作为其首要基础。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之中的家庭团结有三个特征:其一,婚姻、血缘、收养是家庭团结的物质基础。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其形成的基础只有婚姻、血缘、收养三种因素,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当然也以此为基石。少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存在收养关系,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以婚姻、血缘作为维系纽带。其二,亲情是家庭团结的精神基础。家庭团结的亲情根源于婚姻、血缘、收养,形成于家庭成员的长期相处之中。婚姻、血缘、收养未必一定形成良好的亲情关系,亲情还受制于家庭成员的相处时间长短、性格差异度等因素。缺少亲情的婚姻、血缘、收养关系无法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存活权提供保障,即,亲情残缺的家庭团结是一种弱团结,并不能成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牢固基础。其三,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家庭团结具有主导性。虽然国民团结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公共属性”的标志,但国民团结功能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家庭团结。作为一种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家庭团结与国民团结共同支撑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民团结是基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不同国民之间形成的关联。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国民团结具有覆盖面广和强制性的特点。①首先,国民团结是能够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团结类型。同一国籍下的社会成员都是国民团结的涵盖范围。相同国籍不仅意味着经济与社会关联性,也意味着同样的民族认同感、相近的文化认可度,即,共同的国民感情。物质与精神的高度相关性是国民团结的基础。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国家因素”就是国民团结的体现,反过来,国民团结的强化也有赖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国民团结以国家强制性为基础。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强制性特征的渊源,国民团结的维系不仅依托客观存在的物质与精神关联,还离不开政权的强制力。国民团结的强制性表现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资金支持、政府监管及相关义务主体行为的不可选择性。从形式上看,国民连带的强制性源自国家机器的固有特征,它实质上是国民认同感达到一个高度的表现。建立于国民团结基础之上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强化国民认同感。对于作为受益人的农村留守儿童而言,体现横向关联的家庭团结是一种自主性团结,而体现纵向关联的国民连带则是一种强制性团结。
职业团结是因工作关系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联。职业团结是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职业团结主要是指留守儿童父母因工作而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关联。由于其内涵丰富,因而还可细分为多类次级职业团结。其一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单位间的职业团结。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则为其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责任,并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单位还通过文化娱乐等活动强化同职工之间的精神融合。物质与精神的结合在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单位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职业团结的基础。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单位之间的关联建立于相互承担义务、相互享有权利的基础上,该类团结可称为逆向社会团结。其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职工间的职业团结。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职工同为劳动者,相互之间不仅有工作上的配合关系,还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而形成利益连带。当然,职工之间的关联还体现在为争取共同权利而建立的合作中,特别是联合起来与用人单位、政府的谈判、交涉之中。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职工间以同类、相似的权益为合作基础,该类团结可称为同向社会团结。其三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其他单位及其职工间的职业团结。因为同类产业间、不同产业间存在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各单位及其职工间也存在或疏或密的关联。尽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其他单位及其职工间的职业团结不如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本单位及其职工间的职业团结紧密、牢固,但仍是职业团结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社区团结是农村留守儿童及父母与其所在社区间形成的关联。社区团结至少可分为两类:一方面,社区团结首先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及父母与原生活社区间的关联。原生活社区一般也是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生活地点,就是中国制度语境下的自然村和行政村。由于地域、宗族、历史等因素,作为自治管理的行政村及其所属的自然村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与原生活社区间的关联也是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受托照顾人间的关联之外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的最重要的社会团结形式。另一方面,社区团结还包括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其工作所在地社区的关联。尽管这种关联对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保障的作用比较弱,但其毕竟影响着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状态,进而间接地影响着农村留守儿童的存活权。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存活状况起码会在精神层面影响其父母与工作地社区的融合度。
公益团结则是公益援助者与受益者之间形成的关联。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益团结主要是各类组织、个人因参与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的慈善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联。公益团结中的组织与个人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专门从事儿童照管事务的组织与个人,包括学校、儿童照管机构、受托从事照管怎么写作的家庭和个人。其二是参与各类慈善事务的组织与个人。上述各类组织、个人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关联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二、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团结理念的强化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制度安排比较好地体现了合作共济观与社会权理念,而合作共济观强调的是横向团结精神,社会权理念强调的是纵向团结精神。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宣示和强化社会团结理念。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凸显合作共济观。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照管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健康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需要建立于多方主体平等自愿基础之上。这些制度涉及到留守儿童的父母、近亲属、学校、社会公众、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等。不论提供经济援助、公共怎么写作,还是私人照顾,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的实现过程就是合作共济观彰显与强化过程。合作共济观源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依赖源于存活需要。人们之间的需要分为两类,其一为相同或相似的需要,其二为不同的需要。拥有相同或相似需要的人们之间不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也有同向合作关系;拥有不同需要的人们之间既有间接竞争关系,也有相向合作关系。不论是同向合作,还是相向合作,都会在人们之间形成依存关系;竞争不仅在人们之间产生制约,更会带来创新激励,而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根本依赖。简言之,合作共济观形成于合作与竞争中。社会分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理由,而社会分工也意味着社会合作与社会竞争。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就是维护社会分工,也是维护人们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即,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推动合作与竞争的同时强化了合作共济观。“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怎么写作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①正是在狄骥所言的满足需要的过程中,合作共济观逐渐得以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所强化的合作共济观体现了“尊重生命”的观念,主张对人类共同体中的弱者给予关照,保障其享有同类生命应有的尊严。也就是,“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②为此,各类义务主体有责任协助农村留守儿童过上人应当享有的最低存活条件。
社会权理念的认可度也可借助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而得以提升。自由权指的是不依赖政府援助而实现的权利,与自由权相对的社会权则是指在政府协助下才能实现的权利。社会权要求政府通过积极行动推进公众利益,“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所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检测权、娱乐权,等等”。③或者说,“国家不能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一样,放任自由自治的私人权利在竞争的市场上互相冲撞,而应该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的角度有所作为,为社会弱者提供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权首先是社会弱者针对国家提出的请求帮助权。④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权不仅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一种社会权。毕竟,该权利是政府积极参与下形成的权利。政府既承担着制度的设计和资金供给责任,还负责相关事务的经办和监督。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属性决定了政府作用的基础性。没有政府,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根本无法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社会权理念就体现为政府等公共机构在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保障中的不可或缺性。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过程是政府地位彰显的过程,也是社会权理念逐渐得到认可和强化的过程。
与社会权理念相比,合作共济观更具有基础性,社会权理念是合作共济观的升华,二者共同体现了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团结理念。

三、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团结的推动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通过维护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强化各类社会团结。法律能够为各种社会协作提供支持。法律应当“预先确立相互协作的方式”,否则,每次协作都要经历复杂的谈判,而过于复杂的协商会使合作最终无法达成,团结无法实现。①法律就是利用公共强制力迫使各类社会主体遵循社会合作的方式。农村留守儿童理由的实质正是在于,部分需要承担义务的主体没有动力或不知如何承担责任,甚至权利主体也不知如何救济。通过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不仅可以明确责任主体,理清责任界限,还可限制权利主体行使不当选择权,强制义务主体履行职责。倘若没有法律,“各种功能就不能合理地和和谐地发挥作用”。②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可通过相关制度安排把社会分工产生的社会合作方式相对地固定下来,以降低合作成本,扩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社会团结不能和社会团结松散的风险也因而会大大降低。

(一) 对国民团结的推动

强化国民团结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标。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本质上就是政府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而构筑的规则体。国家的意志与责任是制度安排的基础,各类制度设计均具有推动国民团结的作用。无论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照管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还是健康保障制度,皆依托政府的制度构筑责任、财政责任和实施责任,突出国民团结。
首先,政府的制度构筑责任有助于强化国民团结。基于法律和政策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采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形式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存活权。法律与政策的设计过程就是国民互动过程。借助制度变革,国民会就农村留守儿童存活权保障理由达成更多共识。尽管国民意志在同一理由上常呈现出多元性特征,但作为“观点分歧”对立面的“意见统一”则意味着部分国民意志的高度融合。不过,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理由的争论,国民之间很难取得绝对一致,通常的结果是“交叉一致”③。如果存在广泛的“交叉一致”,即使在同意与反对制度变革的国民之间也不易形成分裂,而仍然会存在较多合作。综上,政府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制度变革的过程就是国民之间团结度增强的过程。
其次,政府的财政责任也有助于强化国民团结。除了健康保障中的医疗保障可采用社会保险形式外,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照管保障和教育保障只能采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形式。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不能向受益人及其家属收缴费用,政府是费用的主要承担者,组织与个人捐助只能作为补充。现有的普遍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个别地方专门为儿童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④都把政府设定为保险金的主要缴纳者,儿童家庭仅需承担较少部分费用。也就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法的资金来源主要源于政府,而政府财政源于国民。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经费制度间接地把国民结合在了一起。特别是建立于国民充分同意基础之上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制度必定推动国民意志的深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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