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理由与倡议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救助等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以上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在建立之中,完整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未建立,还存在一些理由。
关键词社会保障;失业率;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A
文章编号(2014)09-0117-02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

(一)社会保障对象覆盖面低

覆盖全民的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应当是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社会居民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应当是惠及全民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然而不少城镇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农村居民。目前,许多就业岗位灵活的从业人员如农民工、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大。因此,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比较窄,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失业保险制度落后

自20 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在增加,登记的城镇失业人数急剧攀升。而且,每年都有大量新增的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失业理由很难得到有效的缓解。面对如此严峻的失业形式,失业保险制度将需要新的发展定位和完善措施。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 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样的保障策略使失业保险名不副实,做不到广泛的社会性,而只成为少数人的保险。我国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吸收广大失业人口的主要策略,由于可以采取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三)农村养老保障理由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个难点是农村养老保障理由。如何解决农村养老理由是一个国家的大理由。我国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农民的养老理由不解决,就很难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上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民养老主要是依赖农村集体组织,之后随着土地改革,赡养老人的责任又由家庭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的变迁,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弱化,建立恰当的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理由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存在许多理由:管理散漫、分散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如养老保障理由,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多头严重。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同一理由多种说法、各自为政的局面,既没有专门机构的宏观协调,又缺少各个机关的综合平衡,同时,又加大了各个机构的管理成本,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策略

(一)努力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和农村低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容忽视的理由是覆盖面窄。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就业形势发生变化,我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他们大部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之所以叫“社会”保障,就在于它的社会性,全民性,就是要在社会范围内统筹基金、互帮互助,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遗憾的是,目前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大面积推广。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指的是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全国各个地区,换句话说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在可能的条件下都应享有社会保障。例如,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的目标必须是全民的, 而不只是覆盖一部分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要真正做到“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必须使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到农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成熟的。

(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二是要打破城乡界限。同时, 还应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把现在的市、县二级层次提升到省级统筹,调剂层次, 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减少管理环节。

(三)多层次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理由,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就目前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支持、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关键是要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放宽养老金资本市场运作的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渐从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养老应当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供应制度,继续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达到一定经济条件后再实行养老金计划。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给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并加大补贴、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的存活。

(四)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20 年,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颁布任何专门的社会保障或保险法,这种立法滞后的目前状况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相违背。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使广大公民有法可依,明确权利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下有效运转。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存活权、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总结
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国的发展中及其重要。只有实行全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因此我们要认真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覆盖面窄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理由,并通过立法等手段解决这些理由。
参考文献:
[1]冯云英.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研究 [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程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J].企业家天地.2008.6
作者简介:
谢姗珊(1994.02-),女,湖南郴州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本科生,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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