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诽谤;网络;规制
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线上与不同地方的人交流,分享信息已变的十分普遍。所以,网络对个人的自我实现作用非凡。同时,网络也是推动政治发展的重要助力。但同时网络的自由也滋生了网络犯罪的土壤,本文主要分析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网络诽谤的特点
网络诽谤扩以网络为传播途径,其扩散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使用者相互连接的关系,形成独特的虚拟“人造空间”,跨地域交流得以实现。因此,网络若被诽谤行为所利用,其影响更为恶劣,如被双开的刘某某有25颗罕见及多情妇等。通过如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可以进行“点-面法律视角下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shuoshilunwen.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面”的多重传播,这种并未经过证实但吸引人眼球的传言在网络中传播速度极快。这种通过网络,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与其他策略进行诽谤相比,网络诽谤的成本低,操作容易,效果明显,能引起更广泛人群的关注。针对网络诽谤行为,为避开网络的滥用,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设计符合网络特性的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表达自由与网络诽谤行为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
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如何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同时而不侵害到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是我们需要分析、解决的理由。表达自由在人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日本的有力说将其定义为“将人内心的精神作用,无论用何种策略,公开在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在宪法学上,一般被归类为外部精神自由,因为其与主义的发展、个人人格的形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人权体系中有优越性地位。
(二)表达自由的体系
美国宪法学者爱默生认为表达自由可分为四大价值即个人的自我实现;探究真理与拓展知识;自我统治的实现;对安定与变化的调和,此理论体系以自我统治和自我满足这两个价值并存且互补为基础。为了达成自我实现的目标,必须保障精神自由。所以,对于言论、思想或其他形成的表达的压抑就是对人的侮辱与对人性的轻蔑。自我统治的实现是形成社会的整体的决策不可或缺的要素。
压抑言论是以蛮力取代更改,使人无法作理性的判断,也会阻碍社会随环境变化而发展新的思想,更有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愚昧与停滞,导致社会大众漠视具有争议性的公共理由,隐藏社会真正面对的理由。
(三)表达自由与规制网络诽谤的协调
在规制网络诽谤的同时不能无条件的限制表达自由,在充分尊重和保障表达自由的基础上规制网络诽谤行为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对网络诽谤的有效规制是创造表达自由良好环境的助力,同时,更有利于表达自由的实现。所以,在进行关于网络诽谤的法律规定的深思中,需要考虑到网络的特性,更要根植于表达自由这样的理念,可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因为表达自由比名誉更应受到保护,但在表达自由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及公共的合法权益。三、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深思
美国对网络诽谤行为主要是通过《电脑犯罪法》、《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加以规制。而印度是首个将网络诽谤与反恐相结合的国家,并通过了《信息技术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从民法的角度分析,网络诽谤的主体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现任;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依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从刑法的角度分析,网络诽谤犯罪虽是一种新型犯罪,但是并没有必要针对这种犯罪进行专项立法,根据《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后,依定罪量刑即可。鉴于侵害的法益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所以法人社会团体、政府等国家公权力机关不能作为网络诽谤犯罪的受害人而存在。
(二)完善倡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规制网络诽谤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些瑕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诉讼制度方面。因为网络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及一定的隐匿性,而在是属于自诉案件,在网络诽谤犯罪中可能存在无法明确行为人的具体信息,而无法起诉。对此可以采用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进行或在受害人能以对方的网络或网名(IP地址)进行起诉,立案后由法院通过职权查明真实的具体信息,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是侵害法益方面。对于网络诽谤政府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不能依定罪,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对于试图借此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符合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量刑。
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网络诽谤的定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在规范网络诽谤的进程中,需要考虑保障表达自由,避开为净化网络环境而丧失表达自由。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厘清网络诽谤所侵害的法益,解决在司法中的困境,才能有效的在法律层面上规制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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