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

摘 要 我国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了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网络犯罪俨然成为了一种日趋严重的现象。本文列举实际案例结合相关理论。介绍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总结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表现并分析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理由。
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法律分析
作者简介:龙奎辰,四川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1009-0592(2014)03-248-02
“青少年”是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青年”是指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总体来讲青少年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青少年是网民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网络犯罪的主力军。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是我国网民的主力军。网络犯罪不仅仅是指通过攻击互联网,利用相关网络专业技术实施对网络信息系统及数据信息的攻击并从中获利或者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通过网络进行谋划、组织、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而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总量在不断攀升,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而平均年龄只有23岁 。网络犯罪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国外调查资料则显示:80%网络犯罪是青少年所为。可见,青少年同样是网络犯罪的主力军。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作用上的法律概念,我们在法学上没有一个清晰的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准确定义。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上的概念,大意是指青少年为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上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近年来呈多发的态势。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理由。青少年网络犯罪之所以要作为一个理由来讨论,是因为当青少年这个群体本身固有的特点遇到互联网这个新工具之后所爆发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往往比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青少年犯罪本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理由,网络犯罪是这些年来兴起的一个新理由。那么青少年的网络犯罪理由就更加需要去研究和讨论。正因为这写理由,我们有必要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脉络做一个梳理。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

要分析理由,不妨先从特征说起。找准了特征再来排查理由。就像是顺藤摸瓜、有的放矢。青少年网络犯罪,它是网络犯罪,是由青少年实施的网络犯罪。它同时兼有网络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并且表现出自身所独有的特点。

(一)严重犯罪、暴力犯罪增加

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由刚开始的侵财等人身伤害不激烈的案件逐步转向敲诈勒索、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虽然在这些刑事犯罪中,侵财案件占有的比例最高。但是随着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增加。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暴力色彩也越来越浓,且破坏力也越来越强。青少年在思想上表现不成熟,有自己的想法但往往有失偏颇,容易走向歧途;青少年容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容易产生感情冲动缺少自我制约的能力而走向极端。甚至是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

(二)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的特征明显

在青少年犯罪中,由于自身没有足够的力量,他们常常结成团伙,来完成一个人无法完成的犯罪,因而具有团伙作案的特点。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交流的特点。可以做到异地同时犯罪,扩大了案件的危害性。比如,2011年指挥全国机关展开统一行动,成功破获的我国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毒品案件“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人员多为18至30岁的青少年,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大量吸毒人员在网站提供的平台上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这个案件同时表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出现了“网上邀约”的新动向。还有的团伙甚至出现了可以百里之外,跨区域的遥控指挥作案。这也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犯罪主体的高度智能化

有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度智能化的特点。美国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金融业39起网络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人员占了70.5%,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厅报告统计,在网络犯罪中,计算机人员约占55.8%。在我国,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同样出现了具有强大攻击能力的青年“”。比如在2006年众所周知,杀伤力巨大的“熊猫烧香病毒”,就是由一个当年年仅25岁的工作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的湖北人李俊制造的。这些足以说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同样具有高度智能化的特点。

(四)低龄化趋势增强,由心理障碍导致的犯罪增加

有些地方的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甚至13、14岁的未成年人也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这样的年龄出现的多数是抢劫、敲诈勒索之类的案件。由于年龄小,不懂得正确疏导自身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障碍,所以在低龄儿童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多数是因为自身心理障碍导致的犯罪行为。比如“兄弟义气”、男生女生生理上的困惑、由于环境变化导致的交流障碍等。都可能变成低龄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的理由。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理由分析

(一)教育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影响首先是家庭教育。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归根结底是取决于家庭教育。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同时缺乏好的辨别能力,自己父母什么样,自己就学什么样。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中,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乏的现象。体现在有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很少回家。把子女交给亲戚朋友照顾。自小缺乏亲情的关怀,整个人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流。只有到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找存在感;有的家中父母素质低下,教育子女时不注意方式策略。常常恨铁不成钢,棍棒相加,语言粗鲁。给青少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部分家庭的长辈自身沾染“黄、赌、毒”,在这样的“言传身教”之下,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可想而知。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学校中普遍开设了法律课,政治思想教育中也有法律知识。 但是学校往往陷入片面的“分数至上”的误区。注重学生考试分数的提升,有意无意的减少甚至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都没有学好,更遑论形成法律意识了。学生无法通过课堂上的学习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适当的教学策略和内容反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较强的逆反心理,失去了对学习的兴趣。
再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暴力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损害尤甚。一些网吧里放置了电影或者的链接。这样的行为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信息,心灵遭受毒害,形成扭曲甚至变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分不清网络和现实。这在不发达的农村和三四线城市更为严重;在城市和农村一些地区,由于黑恶势力的渗透和一些媒体的过分详细的渲染和报道,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更大的覆盖面。相应的一旦形成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更大。

(二)法律理由

1.立法的缺憾

立法往往具有延后性,不能很好的反应新情况新理由。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制约功能相关的限度。”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是一个新情况新理由。首先是刑法罪名的缺失。我国刑法没有一条直接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条文。这就给用法律规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带来了本源上的困扰。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刑法对足以构成犯罪的网络行为均未作出特别规定,无法对各种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是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太低。难以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轻微的惩罚与该罪侵犯的属于国家机密的客体及其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极不相称,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更难以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和教育作用,一句话,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是昭示了我国的网络犯罪成本是何其低廉。

2.司法中存在的理由

(1)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理由。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理由。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理由。虽然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对待少年犯的特殊规范。但是各地的条件不一样,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也不一样。况且我们这里讨论的人也包括青年人,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证呢?
(2)监狱的“交叉感染”。关于“监狱”的“交叉感染”理由,是监狱当中存在交叉感染:犯罪分子相互接触,交流犯罪技能,染上新的恶习。而监狱工作中教育和预防的效果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根据有关的资料统计显示,曾经有过监狱经历的人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此事应引起我们相关工作者的充分注意。倡议设立专门的机构,防止出现“交叉感染”,贻害终身。
注释:
张伟.网络犯罪仍很猖獗.环球时报.2007-2-20(16).
周芦萍,余长秀.城市理由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4).
康钊.青少年犯罪主体心理畸变的家庭诱因及其防治.政法学刊.2007(6).
赵耀.浅析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云南教育.2004(10).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策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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