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摘 要: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随着基础金融产品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本文从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入手,分析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目前状况,提出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倡议。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随着基础金融产品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利率交换等,工商银行已经开办了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农业银行还加入了国际调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一、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

(一)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为写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写卖出现的价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写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写卖业务所取得差价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纳期的盈利抵补,或在年终汇算清缴。但目前的所得税规定基本上仅限于期货、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和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目前状况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税收政策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变形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系统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目前状况分析

一是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容易形成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形成重复征税。二是所得税规定中对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着理由。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投资联结险的分红收益,目前尚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金融衍生产品应纳所得税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性产生影响,阻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倡议

(一)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建原则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依托的,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是必定趋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税制构建,应首先考虑如何尽量减低甚至消除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碍,推动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遵循:(1)公平原则。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与非金融产品交易之间的税负平衡;(2)效率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交易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避开惩罚真实对冲交易;(3)轻税负原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轻税负原则可起到推动市场发展的目的,避开因过重税负而阻碍新兴市场的发展;(4)便于征管原则。要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类设计税收征管办法。

(二)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等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将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纳入印花税征税对象;在交易环节,对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按怎么写作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交易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缴纳增值税;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及结算单位各种业务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在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时,不仅要考虑已有的期货、期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考虑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可将原属于营业税范畴的,改征增值税;对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投资者按交易额征收金融商品交易税。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损益的确定策略

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属于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的,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如果属于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四)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差别税率设计

在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可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征税。如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分散或规避标的资产承担或面对的波动风险,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损益就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应实行较低的税率,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投机交易是以承担风险为目的,通过卖空或写空赚取差价获得收益,其损益属于短期资本利得,相对于长期资本利得而言,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从而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套期保值。
参考文献:
[1]王艺钦.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制约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王遥.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套利理由[J].涉外税务,2013(06).
[3]李艳.优化推进金融创新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研究[J].当代经济,2013(03).
[作者简介]王蕴(1978.12-),女,满族,辽宁大连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相关论文

企业金融衍生工具运用案例

【摘要】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饱受争议,对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大幅升值,以2007年末为基准日,截止2012年10月31日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13 75%。
浏览量:142153 点赞量:3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