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个别金融产品违约事件

摘 要: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总体情况,分析了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体系改革的双重反映,以及金融产品违约个案被过度解读折射出的理由。提出应从引导投资者预期、推动资金业务模式转型,制定资管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建立市场化得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等方面入手,推进金融深化,营造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
1674-0017-2014(5)-0027-03
最近一段时期,陆续有金融产品出现违约,虽然截至目前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但依然引起了部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安全性的担忧。对此,笔者认为,金融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产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都要在与风险的博弈中找寻增长机会,获取利润空间。因此,个别金融产品的违约是非常正常的,不会成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理由,媒体和投资者不需过度解读。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和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

一、当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总体情况

长期以来,国内的金融产品基本保持着“零违约”的良好记录,但近期,信托、债券、银行理财等多个金融领域都出现了实际收益率大幅偏离预期,甚至本金无法偿付等违约事件。其中信托由于规模扩张速度最快,且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非常紧密,其产品的违约事件所受的关注度最高。据统计,2012年信托行业到期清算出现理由的信托项目大约有200亿元,2013年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中信信托-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陕国投-裕丰公司二期建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媒体的信托项目风险事件有十多起,理由项目的总金额也有所上升。
理论上讲,大面积、大规模、连锁性的金融产品违约,的确会动摇投资者的预期,造成金融市场的震荡,甚至危及经济体系的稳定。但目前金融产品违约的情况尚属个案,以信托为例,2012年信托项目的理由资产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率仅为千分之2.68,2013年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达10.91万亿元,理由项目所占的比率很低。此外,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实行的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和净资本约束制度,截至2013年末,全行业净资产高达2555.18亿元,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已达90.60亿元,风险抵御能力正在不断增强。因此个别信托产品的违约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二、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体系改革的双重反映

(一)金融与实体经济是血脉相连的有机整体,不可分割,实体经济中的理由不可避开地会反射到金融领域之中。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产品,与股票、债券和基金一样,都是沟通社会闲置资金与实体经济资金缺口之间的桥梁。根据统计,70%以上的银行理财资金和60%以上的信托资金直接对接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其余资金也通过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形式间接投向了工商企业、基础产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目前,我国的实体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叠加的阶段,产能过剩行业的去杠杆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部分区域经济金融风险的释放,都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威胁本金的安全性。2012年“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违约就是由于三峡全通所处的钢铁行业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企业利润率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所致。
(二)金融产品从过去的“零违约”到现在的“个别违约”,是市场化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逐步成熟的标志。任何金融投资都要承担风险,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的潜规则下,金融产品基本不会出现违约,虽然金融市场表面上一片祥和,但金融产品隐含的风险不会由此消失,反而会持续积聚、转移、放大,直至最终爆发。允许部分高风险金融产品违约,打破“零违约神话”,让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释放出来,虽然会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但只有让市场参与主体自担风险,才能增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敏感性,扭转金融市场信号扭曲失真的局面,切实发挥金融体系有效甄别风险、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三)个别金融产品违约是金融风险和收益再平衡的必定结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金融产品谱系不建全,银行存款类产品低风险、低收益,虽然可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但也限制了其资产增值的空间;股票市场风险较高,大部分资金实力和金融知识有限的居民投资者难以涉足。随着金融深化的加速推进,金融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种类极大丰富,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匹配组合日趋多元化,其中个别金融产品出现违约在所难免。以银行理财为例,通过对基础类金融产品的组合重构,能够为客户提供较存款更高的收益,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32%,明显高于储蓄存款,但与此同时,客户需要承担较存款更高的风险,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金融市场正常的运作规律。

三、金融产品违约个案被过度解读折射出的理由

如上所述,近期金融产品违约所涉及到的投资者及资金量都十分有限,但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背后折射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整个社会的金融观念还很淡薄。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投资者对风险的感知度不足,还没有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由于在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定价、金融机构管理等领域,政府管制较多,市场化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制约,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错配的现象比较普遍。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抑制了投资者甄别和评价风险的动力,造成了投资者对风险的麻木。由于投资者还没有树立起风险自担的意识,因而近期金融产品违约的系列个案,虽然影响较之前的长城机电非法集资和广国投破产等事件小得多,但同样造成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担忧和疑虑。
(二)投资者对于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属性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存在着误解。在金融机构的自营业务中,投融资行为相对分离,但在资产管理类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外乎委托写作技巧或信托两种,无论哪种,奉行的都是“写者自负原则”,金融机构作为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商,承担的是不尽职管理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尽责履行合约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对客户资产价值减损承担责任。但由于投资者经常会混淆金融机构自营类业务和写作技巧类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出于品牌和声誉考虑,不得不过度承担风险和损失,造成了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检测象。个别产品的违约,虽然是理财产品向其资产管理属性的正常回归,但由于与投资者的预期不一致,因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三)银行理财非直通的业务模式,不利于银行发挥在该市场中基础性的地位和示范引导的作用。在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仍然是最可靠、最强大的信用。但由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资格缺少法律界定,根据现有政策规定,银行在运作债权类理财计划时,必须通过信托、券商专户等相似度检测进行投资。这种非直通的业务模式下,银行无法发挥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比较优势,即使在有些项目中,银行能够主导项目和融资方选择的过程,但理财资金一旦进入受托机构,银行依然会面对信息断层的理由,难以清晰掌握理财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于大部分仅仅根据银行品牌来判定产品资质的投资者而言,就会出现风险悖离预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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