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

摘 要 在我国大陆司法公信力到底存不存在,之所以提出这个理由是因为在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泛化的、模糊的、难以辨明的伪概念,也是一个不确定或不真实的概念。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确定的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法治化的推进需要一个个个案的积累,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每一个个案、每一次庭审做起,日益优化司法环境。
关键词 信仰 信任抑或无奈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窦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1009-0592(2014)1-003-02

一、司法公信力的存在与解释

(一)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前提:司法确定和司法合法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需要确定性和合法性,即司法裁判及整个司法过程需要正确、合法的同时被当事人以及公民所接受,裁判具有正确性和唯一性。学者德沃金提出将法律原则、客观权利作为内在相似度检测机制,理性化“前理解”,并提出了一个“赫拉克勒斯型”的完美法官模板,强调结果的确定性,进而实现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哈贝马斯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完美法官不存在,所以需要通过共同的力量解决理由,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内,才能通过法律商谈来确保判决的唯一性和正确性,笔者赞同这种解释司法公信力存在的理论。

(二)司法的信仰、信任和无奈

1.司法信仰——一种虚无缥缈的存在

法律在中国能不能被信仰,一直有“能被信仰说”和“不能被信仰说。”能被信仰在西方已经得到证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最好的注释。目前我国法治环境中,一无此传统、二无此价值观、三无此法治环境,所以说法律信仰在我国只能是虚无缥缈的存在着,对于法律信仰的追求,我们也只能望梅止渴。

2.司法信任——一种切合实际的追求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信任,在没有法律信仰的前提下,司法信任成为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法律信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不论怎样,他都是我们现阶段可以追求也必须达到的目标,司法信任并不是海市蜃楼。

3.无奈选择——一种对司法的质疑

在司法信任的前提下,我们会选择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但是选择司法的另一个理由可能恰恰相反,那就是无奈之举。即使选择了司法途径,也不代表司法公信力深入人心。

(三)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具体说,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获得相应的资格,司法运转合理合法、程序正当,满足群众的预先期待;二是公众对司法的一种主观评价、价值判断,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识、判断、期待等一系列的心理反映。

2.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宏观上包括司法制度、司法环境,也有许多学者将影响因素引申到司法本身之外,如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及习俗等各方面的因素,微观上则是受法院口碑、法官的态度、庭审的过程、个案的判断等因素的影响。

二、案件受理后,庭审开始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初判断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感性因素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曾经说过,有时司法就是要求法官“对付过去”。豍我们不去深究波斯纳说这句话的本意或背景,只是想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这句话,那就是为什么有些法官可以对付过去,而有些法官就对付不过去,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的最初判断。当事人已进入诉讼程序,首先面对的都是法官,所以法官因素是当事人判断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选项。其一、法官的自身条件。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不仅包括法官年龄,还包括法官的经历、性别、气质、亲和力、是否是本地人等多重因素。其二、法官的言论和办案风格。法官说出去的每句话特别是有倾向性的话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

(二)“能动司法”与司法公信力

1.宏观分析——能动司法的价值所在

(1)增加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无疑具有政治性,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诉讼全能观是国家主义在司法制度上的生动反映。在政治哲学家看来,这有违社会生态原则、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豎能动司法也是应公众的需求而产生的,对于现阶段的案件数量多、信访缠诉、执行难等司法难题具有重要作用。(2)提高社会参与性提高司法公信力。(3)通过司法的主动性提高司法公信力。(4)通过司法的有效性来验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通过能动司法,社会矛盾得以更快、更高效的解决,会使能动司法深入人心。

2.微观观察——能动司法的要求

(1)主动介入、深入实践。能动司法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shuoshilunwen.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主动调查走访、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尽可能接近事实。现在很多基层法院都有怎么写作本辖区企业项目,是否有违公平值得探讨。当然,有的法院也意识到这种选择性的法律怎么写作有失公允,与法院自身的功能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往往宣称是“帮助其提高依法开发、依法管理、依的能力。”豏(2)实体为先、追求公平。当然能动司法不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而是对诉讼获得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司法的努力实现实体上的公平。能动司法并不是否定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是要求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不偏不倚,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官不能随意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主动进行程序的变更,这些与能动司法并不矛盾。

三、庭审阶段——司法公信力在当事人心中埋下种子

(一)法官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掌握庭审进程能力、应变能力、洞察力、做好归纳总结能力、维护法庭秩序能力。这就需要法官有长期的庭审经验,事前对案件做充足的准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二)法官思维的存在

法官相对于一般人来说,应该有法官思维,这是一个长期有经验的法官自发形成的依托于审判理念的思维惯性。法官思维依托于司法独立理念、依托于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依托于法律至上理念。

(三)当事人认清权利义务——庭审对司法公信力的贡献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阶段,通过法官认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进行法律释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更清醒的认识,这是一个成功的庭审对司法信任的贡献。

四、裁判的作出——司法公信力的集中体现

(一)说理
裁判文书的说理既要避开格式化,又要避开用晦涩的语言长篇大论。“裁判文书越写越长,现在已经成了主流风格”。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我国的法官队伍中存在着法律素质不高导致的“不会说理”“不善说理”以及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导致的“不敢说理”目前状况。这种说理不到位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来说肯定难以接受,要转变这种目前状况,需要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职业培训。

(二)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要处理的关系有:法律的位阶,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掌握法律拟制、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五、法律释明和上诉权——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与拯救

(一)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1.信访、、缠诉缠讼

很多当事人信访不信诉,将权利的维护寄托于行政机关,这是对司法不信任的强烈体现。

2.裁判执行率低

我国裁判执行率低的理由在于:民事执行立法的落后,在民事执行立法单独化的今天,我国民事执行仍依附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裁判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空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法院各部门缺乏合作;法院人员紧张,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相关论文由www.shuoshilunwen.com收集,如需论文.执行力度不够。

3.媒体报道制度的缺陷

我国大部分的基层法院都缺少发言人制度,当出现紧急、重大事项时,缺乏与媒体的有效、快速、的沟通渠道。而我国媒体的行业自律性、媒体人的专业素养也有待提高,很多媒体的报道都存在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的现象。这就导致,法院内部评价结果与社会舆论评价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反差。“从主观的角度来认识,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人判断者的价值观”。豐

(二)司法公信力的拯救

1.司法公信力的内部补救——法律释明

法律释明要由专门的法官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运用公众能力理解的语言进行阐述,力求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法院裁判的理由,接受法院的裁判。

2.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引导——协调媒体

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司法自我约束”,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大陆法系代表德法采用的是“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从总体上来说,媒体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司法的影响更大,这是英美法系判例法、法官造法、陪审团制度等综合因素决定的。即使这样,美国司法也未对媒体进行限制(当然早先也有法官发布缄口令的做法,但后来被废除),而是通过司法的自我约束和程序限制来确保法官和陪审团的独立。
笔者以为,在当今社会对媒体的限制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做到的,大陆法系的“放任”模式应该是我们采纳的,这是保障的需要,最为主要的是媒体的报导会体现多元化的价值深思,对提高裁判能力有很多帮助,也更助于司法透明。

(三)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长久机制

1.司法廉政不能松懈

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尤为严重,要将廉政建设作为长效工作机制来抓,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防微杜渐。

2.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加强案件审判监督,建立完善的评查制度,只有审判质量提高了,才能保证有说服力的裁判,进而确立司法公信力。

3.法官制度与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完善

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去行政化任重道远。改革法官准入制度,有学者认为军转干部出任基层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错的替代,至少从解决纠纷上看,可能比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更有效。豑笔者以为,这只是权宜之际,关键还在于培养年轻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规范法官遴选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官奖励、惩罚机制。

4.司法环境日益优化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法院需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关系,杜绝司法腐败,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互助的价值观。
注释:
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
刘京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生态理论诉求.文史哲.2005(2).
上门听取意见深化对接机制.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12日.
张卫平.司法公正与外部评价的不对称性.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
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有阐述。
参考文献:
[1]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2]王新忠.论法律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万邵湘主编.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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