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革新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职工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原来的退休保险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两种保险制度不衔接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进行改革。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措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沿用传统的退休保障制度。单从养老保险的功能看,只是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扩大覆盖面,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均衡负担,共担风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规范各地试点办法、完善制度的需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方案,各地的做法各异,很不规范,特别是试点地区或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养老保险金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改革不改革一个样,缴费不缴费没区别,引起相互攀比,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需要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二)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

理流动的重要配套措施。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直接制约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序流动。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配套,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消失,到企业工作意味着养老金水平要降低,改革很难深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启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就有阻力,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就难以形成。

(三)是减轻单位负担、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意识的需要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经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受组织的安排,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两者保持衔接,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三)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权益性养老金,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一个系数,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实现平衡过渡。

(三)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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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统一标准建立,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根据情况,效益好的多建立,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参考文献:
彭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建议[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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