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理由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陆续进驻我国,逐步享有国民待遇,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金融业的开放在为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方面提出了挑战。本文分析了对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中应注意理由,并提出了相应的倡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 法律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根据WTO的协议,我国取消了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怎么写作,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这标志着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代表平等国民待遇下的中国后金融时代已经到来。我国应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将强金融监管。

一、、对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外国投资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分行和代表处,以及可以从事有关银行业务的财务公司等。外资银行的进入,标志着东道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有了更多的联系,对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我国监管当局由此愈加重视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三、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带来的监管难题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理由

(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带来的监管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存款。我国对外资银行全面放开经营人民币业务后,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银行金融监管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将削弱我国货币政策的制约力,加大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其一,使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日益加强。其二,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率有所减弱。由于外资银行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国际金融市场获得有效资金,以至于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贷款不受其存款来源的制约,这导致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和利率管理政策对外资银行的约束将十分有限。其三,随着外资银行在金融相似度检测业务所占比例日益扩大,货币政策产生直接作用的覆盖面将有所缩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弱化。
2.可能削弱银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外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的手段显得有些力不从小。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理由

1.尚未建立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金融法律体系上要求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法》为核心的银行法律体系,同时要求WTO成员实行透明度原则。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与WTO规则有较大差距,明显滞后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
2.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的合作。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理由也更加复杂。单凭一国或一个地区是不能解决和制约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这方面做得还很欠缺。
3.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风险制约力不强。我国目前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措施。因此,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来说,应积极借鉴国际风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一套规范的风险监管体系,实属当务之急。

四、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倡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其一,应明确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资本数量和结构、管理者素质和水平、业务范围、经营前景、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在审批时,坚持选择资本雄厚、信誉卓著、在世界上影响较大,其母国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的银行。其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监管。引入“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推动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发展。其三,加强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国目前对这一理由的规定相当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还属立法上的空白,因而我们在立法时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这一理由加以完善。

(二)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由于跨国银行之间资本流量大,互相依赖性强,其经营风险早已越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风险,单靠东道国或母国对其分别进行监管,难度很大,容易留下监管漏洞。因而,我国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时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应与外资银行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三)加强银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发挥出来,缺少外资银行的同业公会,因此我们应准许外资银行设立同业公会。同业公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法律地位应是独立的,它应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和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会的章程,并且应受银行的指导和管理。

(四)提高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2006年12月6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规定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写者自负原则的认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这是监管机构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及“写者自负”原则。“写者自负”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写者在市场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之后,“写者自负”原则已成为中国百姓面对的现实。因此提高人民的风险意思具有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著,《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2]余劲松著,《中国涉外经济法律理由新探》[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吴志攀著,《金融法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四版。
[4]郭德香,《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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