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我国生态危机经济法回应

内容摘要:我国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经济法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立法目的之一。另外,与其它方式相比,经济法对解决市场失灵的理由具有天然的优势。故此,以解决生态危机为内容的条款应当被列入到经济法中,进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生态环境相适应,最终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危机 经济法
从某种作用上讲,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对我国“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应。三十多年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缓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紧张关系?怎么发挥政府对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应有作用?怎样保证彻底解决我国现在存在的“生态危机”的理由,以实现“生态文明”?以上理由的解决有赖于对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我国生态危机和经济法的关系等理由的研究。
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
生态危机并非最早在我国出现。早在20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危机在这些国家才逐渐暴露出来,并且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这些国家的学者在探究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时,由于他们观察的角度不一样,他们所确定的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也是各异。从目前的研究目前状况看,主要是有“反人类中心主义说”、“科技异化说”、“消费异化说”和“资本主义制度说”。反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危机产生的理由归结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环境(主要为动植物)紧张关系,而忽视了人和生态环境为相似度检测的人与人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中性,只是人类在改造生态环境和人类生产力的工具。同理,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被用于去化解生态危机。科技异化说没有看到生态危机背后的社会制度根源;消费异化说把消费异化拔高到是生态危机根源的位置,忽视资本主义社会所蕴含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制度说则是在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继承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精神的基础上,透过生态环境的危机理由,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本性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从而引起生态危机的产生(陶庭马,2011)。资本主义制度说揭示了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私有制与市场经济制度。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的核心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张扬利已主义的文化,强调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充分竞争,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个人资本的趋利本性充分显露出来,导致社会大生产所涉及到的要素不断被商品化。在这种循环中,自然资源(作为财富的基本来源)被市场经济主体不可制约性地掠夺,引起市场失灵,进而导致生态危机的产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不可能直接具有资本主义制度反生态性的弊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且逐渐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我国生态危机的经济法回应相关论文由www.shuoshilunwen.com收集,如需论文查抄袭率.经济并不以私有制为基础,但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毕竟需要一定的发展历程来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理由。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不能及时的被克服与修复。这造成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起来,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无序的恶性竞争成为常态,污染物和废弃物的任意排放成为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成为市场主体赚取利润不可避开的途径。这些最终导致我国生态危机的出现并且使我国生态危机在逐渐的严重化。因此,我国生态危机的根源是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立过程中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弊端,引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肆意的破坏,最终造成生态环境处于危险的境地和崩溃的边缘。
我国生态危机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李昌麒,2007)对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有着天然的“应对”和“暗合”。正是基于经济法对市场失灵规制作用,间接地对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提供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途径。

(一)经济法通过克服市场失灵而防止生态危机的发生

对经济学家而言,市场失灵用于描述市场分配资源特别无效率的状况。广义地说,竞争性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即由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资源配置会达致不可能再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好的程度;所有互利的交易都将由市场实现(盖瑞·J·米勒、译,2002)。但是,充分、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被实现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这主要包括三个条件,即:市场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物品全部是私人物品以及零交易费用。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曼昆、梁小民译,2003)。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这样的条件达成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市场经济的失灵相伴于市场经济的行动而生,只是程度或者规模的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就必须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活动做必要和适度的调整,包括了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层面。正如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制定之法”。国家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制定并且实施相关的经济法律以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及可持续的发展。正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才能够保证市场主体将生态环境作为交易成本一部分,而不是使市场主体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掠夺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途径,最终促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

(二)经济法通过克服政府失灵而阻止生态危机的恶化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具有公权的属性。就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赋予国家行政部门行使。在市场的运转机制中引入国家公权力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失灵能够被有效地制约。然而,正如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果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制约和规范,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也即国家干预失败,即不能解决市场失灵理由。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政府利用干预市场的权力而变向的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运转效率低下、政府干预过度、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和权力寻租等几个方面(李昌麒,2007)。因此,从市场角度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干预”是需要的干预和适度的干预;从国家权力角度来看,需要和适度恰恰是对国家权力的干预(穆虹,2009)。
正是由于政府在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会发生权力行使偏离的情形,也即政府失灵。为避开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时政府失灵的出现,这就需要经济法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限制。只有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限制,才能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扮演好“管家”的角色。这种角色在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约束或者调整即不存在失职的情形,也没有越权的状态。因此,在政府适度的干预市场经济运转的情况下,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才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保证市场能够发挥出其所应有的理性分配资源的功能,进而防止或者“治愈”生态危机。
经济法应对我国生态危机的基本路径
经济法应对我国生态危机的基本路径就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相平衡为目标,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经济法律的内容,最终实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互动、协调、良性的发展。

(一)通过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制约来应对生态危机

国家从需要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防止市场失灵。市场规制一般也将其理解为对市场秩序的调控,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倾销和反补贴几个层面。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制约(杨紫 等,2012)。因此,虽然国家对市场失灵的规制有着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但是针对经济法应对生态危机这个角度讲,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起着应对生态危机的“主力军”的作用。立法机关为应对生态危机而修改经济法中的规定时,应当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相适应。具体而言,在经济法中涉及宏观调解规则的完善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中要制订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本性与生态环境成本的体系。将生态环境的成本成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成本的一部分,进而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第二,经济法中应当设立排污许可的制度和排污产权交易的制度。通过排污制度的法律化,建立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行为,使减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利润;第三,经济法中应当构建生态补偿或者环境污染补偿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使因损害环境而受益的区域或者人群向对与之相对应的受到损害的区域或者人群予以的相应的利益补偿;第四,经济法应当完善鼓励有利于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平衡的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最终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维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二)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制约来应对生态危机

为避开政府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市场调控时的政府失灵,必须通过经济法对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经济法规制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法中相应的规范性内容的调整,转变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所起到的职能、完善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程序和赋予并明确政府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政策的权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经济法中的规定应当明确,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政府应当由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怎么写作的政府转变,最终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进而促使政府的把工作重点放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维护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平衡上;第二,经济法应当赋予政府制定国内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补贴、鼓励生态经济产业发展的税收和投融资等政策的空间。这有利于调动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宏观经济层面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对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必要污染;第三,经济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行为的权限和程序。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在参与市场经济时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够以盈利为目的。此外,政府应对市场失灵时做出的任何一项决策的过程都要有相应的程序来加以约束,以防止政府误用或者滥用权力。这样才能够使政府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做好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促使市场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1.陶庭马.生态危机根源论[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11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3.[美]盖瑞·J·米勒.管理的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M].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二版)[M].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我国生态危机的经济法回应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shuoshilunwen.com提供,转载请保留.003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7.杨紫 ,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6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张宓(1981-),女,河北秦皇岛人,在读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管理学、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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