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法制治理

摘要:高校校园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区域环境,其区域内“成员;功能”的特定性决定了它具有社会的一般功能性之外,又有它的特殊性。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应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用法制的手段治理校园交通,以回应高校师生对校园交通安全的诉求。
关键词:校园交通;法制治理
作者简介:戚利强(1964-),男,浙江杭州人,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治安与户籍管理办公室主任,从事高校后勤研究。
一 前言
高校校园为人们学习;交流的好场所,是高校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和桥梁,其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既是高校管理理念;水平的体现,又是高校校园文化的直观。作为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从高校治理的角度,审视自己的管理模式,顺势社会变革的潮流,体现高校先进的治理理念,融合于该校的校园文化,为高校的人才培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高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治理

一;社会治理理论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管理理念,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件大事,是政府转变职能;法治的重要体现。社会治理是政府;各种组织以及个人为了实现基本的秩序或解决公共理由,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相互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而形成的持续互动管理过程,是政府权力部门;公共部门;社会组织平等参与;协商互动的新思想,转变政府一言堂;独角戏的管理模式,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治理模式
1;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的法制治理必须明确高校各部门;各组织的职责和作用,在法律的框架下;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现代大学的治理结构要求学校内部体系清晰;职责明确;覆盖全面的组织体系,使得校园各类主体都具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空间,从单一主体管理走向多元互动,推动校园交通管理的“群策群力”,解决单一主体管理的局限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部门所在体系的结构点及其作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如学校保卫部门的职责应该执行内保条例的具体规定,学校出台的关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程序上符合立法法的精神规定,内容上又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等等。
2;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的法制治理必须着眼于发挥高校参与的积极性。校园交通管理所指向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客体,涵盖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校园内部管理秩序;校园公共安全等,校园内的各主体;个体在校园交通管理中既有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校园交通的法制治理着眼于保障各主体参与;协商机制的构建,畅通师生意愿的自主表达和权利的保护,确保师生权利的最大保障。
3;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的法制治理必须怎么写作于师生。法制的根本就是构建公共秩序,保障民众的权利,高校校园交通的法制治理同样遵循这一法旨。高校的第一生产力是教师,高校的主打产品是学生,教师与学生构成了高校存在的基础,为此,任何政策;制度;措施都必须围绕着这一个中心,并在这第一要务上完善治理体系的构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师生参与这一程序,体现高校决策的法制精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必须符合在校师生的利益,满足师生对交通安全的诉求;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必须切合师生的出行规律,为师生提供最大的安全保障。将校园交通管理的形式和内容有机地统一起来,既成就校园交通安全治理的目标追求,又明确了高校各主体;个体参与的范畴和使命担当。
三;当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目前状况

(一)当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模式

1;封闭式的校园交通管理。高校园具有独立的地理环境,进入校园的车辆比较单

一、高校职能部门对进入校园的人;车依据校园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半开放式校园管理。高校校园内有部分居民和其他单位,校园对外开放,高校职能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适当的时候,社会职能部门介入,协助管理。
3;开放的校园管理,即校园同城市的社区完全融合在一起,学校与社会没有明确的界线,此时的交通管理,完全由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交通法规加以调整,高校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安全教育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等职责。
在这三种模式中,中国国内以第一种模式居多,随着高校的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活动的增加,第二种模式后来居上,成为目前国内高校交通管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

1;机关的交警部门
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一切有关道路;交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虽然道路交通法把校园道路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但《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认: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报案后,有权处理的机关是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校园交通事故的执法主体是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
2;当地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
校园交通事故中,一般事故以《道路交通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参照”执行外,还有可能结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此种犯罪是以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罪名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根据现有的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该类案件的主办机关是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此时校园交通管理的主体转为机关的治安部门。3;高校负责校园安全的保卫部门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负责”,即单位内部的安全;包括交通安全是单位负责,由此推断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是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学校职能部门—保卫部门。

三、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法》及其配套的相关行政规章
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一切有关道路;交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报案时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法》及相对应的交通管理规章;
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犯罪和违法的法律,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刑法犯罪和治安违法的行为,自然适用上述法律,因此,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按照中国的法律体系来看,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某些判例也是上述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负责”,即单位内部的安全;包括交通安全是单位负责。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单位内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内保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制定的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内保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上规定,单位有制定与《道路交通法》和其他交通法规不相抵触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力,并经单位内部程序通过,可以在单位内部实施。
笔者认为,校园的交通规章制度没有法律作用上的效力,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把它当作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范畴,理由如下:1;《内保条例》规定,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该是对现有对应法律法规精神的贯彻和延伸,故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在本质上同《道路交通法》相一致;2;在未构成对当事者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校园交通事故处理主要接受民法调整,因此在过失责任划分时,民法中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精神可以适用,即“当法律规章无明文规定时,可以参照不同法律相抵触的习惯等”,作为学校出台的制度,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程序上,肯定严谨于民法上所谓的“习惯”,用学校出台的制度作为参考依据,合情合理;4;如校园的规章制度成为过失责任划分的参考依据,既可以提高制度在校园内的公信力,也可以提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准,为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治理奠定基础。

四、目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法制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理由

1;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
《道路交通法》是目前处理道路交通管理的最高法律,但是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来看,构成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道路交通法》所确定的道路上,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这一法条来看,发生在第一;第二种模式下校园内的校园交通事故被排除在《道路交通法》调整之外。
但是《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又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述的两种规定把不报案的校园交通事故排除了,同时对校园内的交通管理直接交给学校自己管理(内保条例规定),在当下中国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法适用的情势发生了变化,无疑使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缺乏权威性和法律保障。
2;校园交通标志标识的法律效力理由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从这一规定来看,校园的交通标识具有法律效力,它把校园内的交通标志标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没有跟进,即违反该条规定后行为人怎么处理,由谁处理,显然,国务院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目前校园交通管理中遇到的法律疑难。
3;学校内部规章的效力理由
《内保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上规定,单位有制定与《道路交通法》和其他交通法规不相抵触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力,并经单位内部程序通过,可以在单位内部实行。但是,作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有限的,空间效力上只是校园内,对象效力上是单位人员和进入单位内部的外来人员,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结果是单位的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分。显然,非本单位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到与单位员工相同的“待遇”,最终形成相同的行为;不一样结果的尴尬结局,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直接影响了对校园交通管理的成效,也与社会的交通管理实效有一定的距离,与法制治理的理念相背离。
4;社会效果的冲突: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名定罪起诉,而非交通肇事罪。总所周知法律的规范作用即通过法律规范和判例,对民众起到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以其他罪名起诉,很容易使民众产生意识偏差,认为只有在公共交通范围内要遵守交通安全,其他的地方可以自由选择,从而易使人产生误解交通安全的歧义。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可以给民众一个比较直观的表达,推动民众进入校园,自觉遵守校园交通规章制度,从而确保校园的交通安全;同时推动民众在社会上遵纪守法,与社会上的交通管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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